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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合議庭是什么意思
1、兩審終審制度。合議制度是指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判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合議庭,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則自己擔任審判長。
2、根據相關資料查詢顯示:意思該民間借貸案件事實清楚,證據比較充分,沒有必要一律開庭審理,為簡便訴訟,提高訴訟效率,規定了例外的情況,就變成合議庭審理。
3、二審合議庭組成人員是由3名以上審判員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3人以上組成合議庭集體審判案件的組織形式。合議庭,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由一定數量的審判人員,采取法定的形式所組成的審理案件的組織。
4、再審合議庭是上級法院在審理下級上訴的案件時,出現了需要由原一審法院重新審理的情形。具體有以下情形:原一審法院判決認定的案件基本事實不清的。
二審開庭為什么叫詢問
1、法律分析:開庭是整個庭審過程都會進行完畢,詢問只是整個庭審的一個環節。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2、二審開庭叫詢問,二審案件可以不開庭審理,詢問當事人,聽取雙方意見后,可以直接判決。
3、二審開庭不是意味著一審不合理,二審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二審開庭可能會推翻一審的判決結果。 法院開庭審理是依法審理案件,是否改判、發回重審等,看證據。
4、法律分析:調查訊問式審理,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不采取開庭審理的方式,而是經過書面審查案卷材料,庭外提審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并聽取了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等的意見后,直接做出判決或者裁定。
5、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后,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徑行判決、裁定。這里的“詢問當事人”就是實踐中說的庭詢。
6、【法律分析】受理范圍不同:庭詢是指不開庭審理二審案件,是對當事人的一種詢問制度。具體是指當不開庭審理二審案件是對部分事實和證據有疑問時,法院主動向當事人進行詢問。所以,庭詢是不開庭的二審中的特有制度。
...通常使用庭詢的方式.請問庭詢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1、具體是指當不開庭審理二審案件是對部分事實和證據有疑問時,法院主動向當事人進行詢問。所以,庭詢是不開庭的二審中的特有制度。一審除法律規定不公開開庭除外,均應當公開審理。
2、法律分析:2個案子可以在同一時間同一法庭開庭審理,這種情況叫合并審理.庭審是指開庭審理,它包括法庭調查、法庭辯論、陳述等;而庭詢可能是指法庭詢問,它一般是在法庭調查階段進行,也可以在開庭前進行。不一定是開庭。
3、庭詢談話是調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遵循查明事實,分清是非、自愿與合法的原則,調解不成,應及時判決。法院調解可以由當事人的申請開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開始。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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