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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會議審查和確認債權的工作包括了哪些方面
法律分析:債權人會議的職權:審查有關債權的證明材料,確認債權有無財產擔保及其數額、討論通過和解協議草案、討論通過破產財產的處理和分配方案。
法律分析:債權人會議享有以下三項職權:審查有關債權的證明材料,確認債權有無財產擔保及其數額;討論通過和解協議草案;討論通過破產財產的處理和分配方案。
債權人會議行使這些職權:核查債權;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監督管理人;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通過重整計劃;通過和解協議等。
債權人會議應當有債務人的職工和工會的代表參加,對有關事項發表意見。
破產公司第三次債權會議處理什么問題
1、債權債務協商:在企業破產重整過程中,債權人和債務人可以進行協商,以達成一致的意見。在協商過程中,債權人和債務人可以就債務的清償方式、清償期限、清償順序等問題進行討論,并達成一致的意見。
2、律師解答 破產債權人會議召開次數一般沒有限制,在實踐中,一般破產(清算)案件需要召開三次債權人會議,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
3、(一)債權人會議的召集。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
4、綜上所述,企業破產清算是一個復雜的過程,需要遵循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程序進行操作。同時,法人需要積極配合清算組織的工作,確保清算工作的正常進行,以便盡快解決企業破產問題。
5、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30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參加會議進行討論,并分組進行表決。綜上所述,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
6、第三次債權人會議后十五日破產。法律規定債權人申請破產的期限是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起最短三十日。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因此第三次債權人會議后最快需要十五日能宣告破產。
破產重整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的內容
”管理人可能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前對有的債權不能確定,為此,一時不能全部確認的,管理人應努力進行部分確認,以保證債權人至少有相應的會議的人頭表決權。
(一)債權人會議的召集。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
債權人會議應當有債務人的職工和工會的代表參加,對有關事項發表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二條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
法律分析: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應當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公告三個月期滿后召開。除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破產程序提前終結外,不得以一般債權的清償率為零為理由取消債權人會議。
(七)債權申報期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八)在破產重整中,進入重整期間后,經債務人申請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經營事物,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經營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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