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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債權人會議是什么
- 2、什么是債權人會議
- 3、債權人會議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 4、破產重整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的內容
- 5、網絡債權人會議召開流程
債權人會議是什么
法律主觀:債權人會議是由全體債權人組成,以維護債權人共同利益為目的,在法院監督下計論決定有關破產事宜,表達債權人意志的機構。
債權人會議是由所有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組成,以保障債權人共同利益為目的,為實現債權人的破產程序參與權,討論決定有關破產事宜,表達債權人意志,協調債權人行為的破產議事機構。
債權人會議是全體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進行權利自治的臨時機構。其權利范圍和行 債權人會議 使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規定,主要是決議職能和監督職能。債權人會議是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中一個重要的環節。
債權人會議是全體債權人的共同意思表示機關。具體言之,就是債權人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組成的表達債權人的意思,對有關破產的重要事項進行決議的一個臨時性機構。在破產程序中債權人之間的利益有共性,也有差異。
法律分析:債權人會議的定義與法律地位是:債權人會議是由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參與,對核查債權;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監督管理人;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等事項行使權力的組織。
債權人會議是協調各債權人之間利益,維護全體債權人共同利益的臨時性機構,同時,又是全體債權人對有關破產事項行使決議權和監督權的組織形式。
什么是債權人會議
1、債權人會議 是一個法定的臨時性機構,它是依照 企業破產法 律的規定組成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一定期間內,由所有 債權人 參加組成債權人會議。
2、作用有: 債權人會議 代表了全體 債權人 的利益; 債權人會議是全體債權人意思的表示,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行使任何權利,都必須通過債權人會議才能行使。 債權人會議是債權人參與破產程序的基本形式。
3、債權人會議,是在法院指導和監督下,表達全體債權人意志,代表債權人整體利益而參與破產程序的機構。在破產程序中,眾多的債權人之間具有利益上的一致性,但也有差異。
4、債權人會議是由所有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組成,以保障債權人共同利益為目的,為實現債權人的破產程序參與權,討論決定有關破產事宜,表達債權人意志,協調債權人行為的破產議事機構。
債權人會議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1、包括兩方面工作: 審查債權。在 債權人會議 上,所有 債權人 的債權證明材料都要向全體債權人出示,供各債權人參閱,審查、以證明債權是否成立,債權數額、以及債權有無財產擔保。
2、會前準備。債權人簽到、與會其他人員簽到;人民法院核對參加會議的債權人身份及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等。開會。宣讀破產案件受理裁定;宣讀債權人會議職權等。宣布閉會。
3、其權利范圍和行使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規定,主要是決議職能和監督職能。債權人會議是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中一個重要的環節。是“實現債權人破產程序參與權的機構”。
4、債權人會議是由所有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組成,以保障債權人共同利益為目的,為實現債權人的破產程序參與權,討論決定有關破產事宜,表達債權人意志,協調債權人行為的破產議事機構。
5、要考慮辦案進度實際情況,沒有確定的時間,由破產審理的法院具體把握。除了第一次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外,其余會議一般由管理人(以前為清算組)或債權人委員會負責。
破產重整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的內容
”管理人可能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前對有的債權不能確定,為此,一時不能全部確認的,管理人應努力進行部分確認,以保證債權人至少有相應的會議的人頭表決權。
(一)債權人會議的召集。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
債權人會議是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中一個重要的環節。是“實現債權人破產程序參與權的機構”。債權人會議的制度構建和運作方式以及債權人會議的職權設定等均應圍繞此一定性展開。
法律分析: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應當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公告三個月期滿后召開。除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破產程序提前終結外,不得以一般債權的清償率為零為理由取消債權人會議。
法律主觀:破產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在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通常由人民法院召開。
(七)債權申報期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八)在破產重整中,進入重整期間后,經債務人申請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經營事物,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經營事物。
網絡債權人會議召開流程
債權人會議 流程: 會議的召集: 召集人。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債權人會議由會議主席召集。 召集的時間。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為法定會議,應當在 債權申報期限 屆滿后15日內召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二條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
可以召開債權人會議: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由人民法院依法召集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召開,或者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占債權總額四分之一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召開。
法律分析: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或者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占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召開。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在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之后的債權人會議,則在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或者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占債權總額四分之一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召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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