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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后有追償權嗎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工傷賠償后沒有追償權。工傷事故如果是外界暴力行為引起的,則事故存在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一是基于侵權的損害賠償法律關系,二是基于勞動合同的工傷保險賠償法律關系。
用人單位工傷賠償后沒有追償權。因為第三人侵權引起的工傷事故,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可以獲得雙重賠償,即工傷賠償和損害賠償。侵權產生的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只能由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向侵權人行使,用人單位無權行使。
用人單位支付 工傷 賠償后,是否有權向第三人追償,要看實際情況,比如 醫療費用 ,如果用人單位已經支付了,而且勞動者依法也無法向第三人主張的部分,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侵權的第三人賠償用人單位損失的。
法律主觀:先獲得 工傷 賠償后能向侵權人追償。
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工傷賠償程序有哪些 工傷報告程序。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了工傷保險的才有這個程序。
工傷賠償后可以追償么
前款第(四)、(五)項明確的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后,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法律主觀:先獲得 工傷 賠償后能向侵權人追償。
用人單位工傷賠償后沒有追償權。因為第三人侵權引起的工傷事故,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可以獲得雙重賠償,即工傷賠償和損害賠償。侵權產生的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只能由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向侵權人行使,用人單位無權行使。
工傷賠償后追償權
前款第(四)、(五)項明確的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后,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法律主觀:先獲得 工傷 賠償后能向侵權人追償。
用人單位工傷賠償后沒有追償權。因為第三人侵權引起的工傷事故,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可以獲得雙重賠償,即工傷賠償和損害賠償。侵權產生的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只能由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向侵權人行使,用人單位無權行使。
工傷賠償后用人單位有追償權嗎?
工傷賠償后用人單位沒有追償權 案情摘要 2013年6月27日下午14時許,在安徽省宣城市A公司院內,駕駛人宋某駕駛貨車(在人保財險安徽亳州市分公司投保)在運貨出倉的過程中不慎將廠房墻體刮倒,墻后的一名工人高某不幸被砸身亡。
用人單位工傷賠償后沒有追償權。因為第三人侵權引起的工傷事故,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可以獲得雙重賠償,即工傷賠償和損害賠償。侵權產生的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只能由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向侵權人行使,用人單位無權行使。
在一些情況下有追償權。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 繳納工傷保險 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 工傷保險基金 中先行支付。
用人單位支付 工傷 賠償后,是否有權向第三人追償,要看實際情況,比如 醫療費用 ,如果用人單位已經支付了,而且勞動者依法也無法向第三人主張的部分,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侵權的第三人賠償用人單位損失的。
法律分析:工傷事故的責任承擔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員工因自己的過錯,使自己受到傷害,盡管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并不能因此免除自己的賠償責任。用人單位享有追償權。
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用人單位工傷賠償后的追償權
1、用人單位工傷賠償后沒有追償權。因為第三人侵權引起的工傷事故,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可以獲得雙重賠償,即工傷賠償和損害賠償。侵權產生的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只能由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向侵權人行使,用人單位無權行使。
2、用人單位支付 工傷 賠償后,是否有權向第三人追償,要看實際情況,比如 醫療費用 ,如果用人單位已經支付了,而且勞動者依法也無法向第三人主張的部分,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侵權的第三人賠償用人單位損失的。
3、法律主觀:先獲得 工傷 賠償后能向侵權人追償。
公司承擔工傷賠償后向侵權人追償
1、但對于已經獲得工傷賠償待遇的,并未免除第三人侵權人就對工傷已經支付的重復性賠償項目的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先獲得工傷賠償待遇的,并不影響侵權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人仍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2、法律分析:用人單位工傷賠償后沒有追償權。工傷事故如果是外界暴力行為引起的,則事故存在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一是基于侵權的損害賠償法律關系,二是基于勞動合同的工傷保險賠償法律關系。
3、法律主觀:用人單位工傷賠償不可以追償。因為第三人侵權引起的工傷事故,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可以獲得雙重賠償,即工傷賠償和損害賠償。侵權產生的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只能由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向侵權人行使,用人單位無權行使。
4、法律分析:可以。首先,工傷保險給付不能免除侵權人的民事責任。其次,工傷保險給付和侵權損害賠償是不同的請求權,兩者不能相互代替。最后,雙重賠償具有可行性。
5、因為人的 生命健康權 益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因此,第三人侵權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侵害人依法享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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