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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目錄
希望您能采納 停工留薪期限 (1)《 工傷保險條例 》沒有明確規定停工留薪期限的長短,通常認為應結合工傷職工的傷情以及醫院出具的意見來確定,一般不會超過12個月。
停工留薪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具體根據傷情來確定。多數省份頒布《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對應具體傷情,確定停工留薪期長短。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內蒙古自治區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
對傷害部位和傷害程度未列入《北京市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的,以六個月作為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應當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出具的休養證明,由所在單位按照當地勞動和衛生部門《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具體根據傷情來確定。多數省份頒布《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對應具體傷情,確定停工留薪期長短。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停工留薪期目錄
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第六條受傷部位或者組織器官未列入《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的,以臨床治愈或者治療相對穩定的時間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
本目錄所列的停工留薪期是針對工傷職工身體的不同部位遭受原發性損傷后,進行治療和休息的最長期限。
所受傷害未列入《目錄》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具體期限由用人單位根據工傷醫療服務機構的診斷證明確定。對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有爭議的,可報請參保地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 傷殘等級 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 傷殘 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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