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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什么含義?
法律分析: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應當行使卻不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
代位權,是指因為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了損害,此時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到期債權,但是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債權人為保全債權,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現有債權的權利。
司法考試憲法學輔導:債權人代位權
代位權是一種法定的權利,代理權一般須被代理人的授予。代位權的目的是為了保全(實現)債權人的權利,代理的目的則復雜多樣。
債權人代位權成立的要件:有合法的債權;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法律分析: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并危及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向第三人行使權利的權利。債權人代位權的職能主要是保全債權,彌補強制執行法的不足。
簡述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成立需要具備的條件如下: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著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
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債權人為保全債權,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現有債權的權利。代位權必須通過訴訟程序擦能行使。
簡述債權人的代位權成立的條件是債權人對行為人依法享有到期的債權;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債務人損害了債權人的到期債權。
代位權用大白話解釋
代位權,是指因為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了損害,此時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到期債權,但是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債權人為保全債權,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現有債權的權利。
代位權,就是指在抵押、質押期間,抵押、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抵押權人、質押權人可以就所獲得的補償金、賠償金、保險金等優先受償。
簡言之,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的一種權利。代位權制度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得到確立表現在我國合同法的規定上。
這種限定不僅與世界大多數國家的立法不同,有礙促進世界范圍的經濟交流,并且在國內也難以充分有效地發揮代位權制度的效能,更重要的是與我國現實經濟生活迫切要求加強對債權保護的實際不符。
《合同法解釋(一)》第18條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
債權人代位權的概念是什么?
代位權,是指因為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了損害,此時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到期債權,但是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法律分析:代位權指的是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
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法律分析: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在性質上,代位權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基于債權的保全權能而產生的一項從權利。
什么是代位權
代位權是指在特定情況下,一個人或機構被授予代表他人行使權力或維護權益的權利。原權利人由于各種原因無法行使自己的權力時,代位權的存在允許受托人代表其行使權力或維護權益,以保護原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代位權,是指因為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了損害,此時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到期債權,但是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法律分析:代位權指的是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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