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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人身保險合同糾紛管轄
- 2、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管轄法院
- 3、代位求償權的管轄法院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管轄
1、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2、法律分析: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應有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法律分析: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管轄法院
1、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而提起訴訟的,應當根據保險人所代位的被保險人與第三者之間的法律關系,而不應當根據保險合同法律關系確定管轄法院。
2、所以,保險人享有的代位權不僅在形式上而且在實質上仍然是一種債權請求權,是被保險人直接求償權的從屬權利。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應當根據被保險人與第三人的合同關系或者侵權關系來確定管轄。
3、(4)人身保險合同中代位求償權的禁止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保險合同糾紛管轄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法律分析:保險代為求償權應當根據保險人所代為取得的被保險人與第三人的合同關系或者侵權關系來確定管轄。
代位求償權的管轄法院
法律分析:債權人依照《民法典》規定提出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不應以被保險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關系或侵權關系確認保險代位求償權的管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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