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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庭前調解的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訴訟離婚庭前調節,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因此,對離婚案件進行調解是法律程序訴訟離婚庭前調節的要求。實踐中,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在庭前、訴中、庭后均可安排調解,其中法院安排庭前調解的情況非常多。
調解是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但是調解的結果并不一定是雙方和好,只要在調解過程中達成一致意見就可以了。如果在調解過程中,雙方和好,可以由原告方撤訴。如果雙方在調解中達成離婚的一致意見,可以由法院制作離婚調解書。如果在調解過程中始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那需要法院及時開庭審理,不能久調不決。
起訴離婚庭前調解原則:自愿原則:自愿,即自己愿意而沒有強迫地去做的。即所做出的選擇是否自由,是否符合自身的決策導向。合法原則:合法,即符合法律規定。法律依據:《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訴訟離婚庭前調節;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標簽訴訟離婚庭前調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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