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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刑訴法》第五十條最后一句的“吸收”是通過什么方式?
- 2、收到刑事拘留通知書意味著什么
- 3、刑訴法視聽資料證據的規定有什么?
- 4、求答案:簡述哪些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什么情形下不...
- 5、刑事拘留37天后,監視居住多長時間
《刑訴法》第五十條最后一句的“吸收”是通過什么方式?
1、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2、法律分析: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3、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拒收訴訟文書時,送達人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處的送達方式。留置送達 與直接送達具有同等的效力。
收到刑事拘留通知書意味著什么
1、法律分析:拘留通知書是指司法機關對當事人實施拘留所出具的通知書。意味著將被拘留。這是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屬 ,某人因涉嫌尋釁滋事被刑事拘留,關押在什么場所了。是公安機關依法告知犯罪犯罪嫌疑人的家屬的法律文書。
2、法律分析:拘留通知書是指司法機關對當事人實施拘留所出具的通知書。意味著將被拘留。 這是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屬 ,某人因涉嫌尋釁滋事被刑事拘留,關押在什么場所了。是公安機關依法告知犯罪犯罪嫌疑人的家屬的法律文書。
3、法律分析:說明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進入羈押程序。 公安機關會以《刑事拘留通知書》的形式,告知某某被刑事拘留。刑事拘留通知書是公安機關,轉交涉案當事人家屬的正式司法文件,它是以公安局的名義下發的正規文件,說明涉案當事人已經被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
4、法律分析:接到刑事通知書就意味著被采取拘留措施的人涉嫌犯罪已經被羈押在看守所。刑事拘留是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強制措施。
5、收到刑事拘留通知書,即意味著公安機關初步認定涉案人的行為已經達到犯罪的標準,應當追究其相應的刑事責任(通俗地說就是需要被判刑),一般情況下,一旦涉案人被刑事拘留,那么案件也就進入了刑事程序的軌道。絕大多數被刑事拘留的涉案人接下來都會被逮捕(或者取保候審)、起訴直至判刑。
刑訴法視聽資料證據的規定有什么?
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 刑事訴訟法 》第50條,規定證據包括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刑事訴訟法解釋》第92條,規定對視聽資料的審查應當著重審查的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辦理 死刑 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7條,規定對視聽資料的審查應當著重審查的內容。
法律主觀:視聽資料證據包括以下內容:錄像證據錄像證據是指運用攝像機將事物發生、發展、運動、變化的客觀真實情況原本地記錄下來,然后經過播放、重新顯示原始形象,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錄像證據具有生動形象的內容,有連續運動著的人物和變化著的背景,可以反映出許多客觀情況供人們觀察分析。
辦案過程中,調取監控視頻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 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印件。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于調取證據的規定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求答案:簡述哪些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什么情形下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但是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的除外。取保候審的方式《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據此,取保候審有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兩種方式。
問題二:什么樣的嚴重疾病可以取保候審 患有嚴重疾病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取保候審,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刑事拘留37天后,監視居住多長時間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8條的規定,公檢法三機關采取監視居住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此外對各級人大代表實施監視居住時與取保候審的要求相同,也要注意遵守有關規定。監視居住也有其解除、撤銷和變更情形,其原因與取保候審相同,監視居住通常變更為逮捕。
2、拘留只是刑事案件處理的開始,37天內可能會變為逮捕,然后就是長時間的羈押,直到法院判決生效為止,時間通常半年到一年之間。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3、刑事拘留37天后,公安機關會根據情況作出是否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在接到公安機關的逮捕申請后,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準逮捕。 如果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公安機關必須立即釋放嫌疑人,并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如果案件需要進一步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條件,將依法采取相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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