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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
辦理方式線下:符合參保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到杭州市各級社保經辦機構窗口、社銀合作網點進行線下辦理。
第三條 社會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對象、費率(或者繳費額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省、市人民 *** 的規定執行。
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浙江省各地社保繳費基數是多少 《杭州市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規定,單位繳費基數按照當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確定。 個人繳費基數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不滿一年的員工個人繳費基數按本人當年第一個月工資確定。
《社會保險法》提出了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征收,《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對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提出了以職工工資總額為征收基數、五費合征以及由地稅征收等要求。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規定
第四條 符合本條例第三條征繳范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人民 *** 規定的費基、費率,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根據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的《江蘇省自由職業者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自由職業者應當按月繳納城鄉居民醫保費,具體金額為每人每月50元。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沒有全國的規定,可以參考當地有關的政策,不同地區對社會保險繳納基數的規定都是不同的。
安徽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規定
1、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保障社會保險金的發放,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2、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第十一條工傷保險費的征繳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安徽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名單、繳費工資、繳費金額等情況在本單位公示。
3、未按時申報繳費基數的繳費單位,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安徽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規定》,本期繳費基數暫按該單位上期繳費基數的110%確定。
4、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
5、最低繳費基數是指職工在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同時,應該按照規定的最低收入標準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根據安徽省出臺的政策,2023年安徽五險最低繳費基數為3937元,比2022年上漲了294元。
6、生育保險費的征繳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安徽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規定》和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執行。
新政策社保繳納有什么規定?
1、年社保一次性補繳新規定是指在2024年以后,個人或單位可以選擇一次性補繳社會保險費用的新政策。在此之前,社會保險費用通常是按月繳納的,但新規定允許個人或單位在特定條件下選擇一次性繳納未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2、職工繳納社保基數按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資確定,繳費比例,在職按社保規定享有醫保待遇、工傷待遇、生育待遇,失業享有失業金職工繳納社保的基數確定及繳費比例。
3、按年補繳 假如用戶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但還有幾年的時間個人社保才滿15年,用戶可以每一年補繳,那樣用戶離休時就能獲得社會保險的福利,但是用戶需要繳納滯納金來支付用戶的年費。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六條社會保險費實行三項社會保險費集中、統一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征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保障社會保險金的發放,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征收、繳納,適用本條例。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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