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全文內容的知識,其中也會對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百科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本文目錄一覽
湖北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工作,保障社會保險金的發放,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保障社會保險金的發放,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湖北省孝感市社保繳費標準涉及到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四項,具體標準如下: 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標準為月工資的8%,單位應按規定繳納相應比例的社保費用。
不按規繳納社保的規定?
1、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
2、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不但將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處以罰款,而且將被處以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3、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4、法律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三條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規定
第四條 符合本條例第三條征繳范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人民 *** 規定的費基、費率,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根據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的《江蘇省自由職業者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自由職業者應當按月繳納城鄉居民醫保費,具體金額為每人每月50元。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沒有全國的規定,可以參考當地有關的政策,不同地區對社會保險繳納基數的規定都是不同的。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的規定,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的登記、申報、變更登記等手續,并持社會保險登記證等證件、資料,到地方稅務機關建立繳費關系。
社保滯納金最新規定
滯納金通過系統按照計算規則自動計算,與用人單位月報欠繳金額一并收繳。
用人單位未依法代扣代繳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用人單位限期代繳,并自欠繳之日起向用人單位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
需要注意的是,滯納金的計算起點是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之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
根據相關規定長時間沒有繳納保險費用,超過6個月的將會產生滯納金。
遼寧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規定
年遼寧省社保繳費標準如下:養老保險費:單位繳納16%,個人繳納8%。醫療保險費:單位繳納8%,個人繳納2%。失業保險費:單位繳納0.5%,個人繳納0.5%。工傷保險費:單位繳納0.5%,個人不繳納。
年,遼陽市社保繳費標準將會有所調整。根據國家最新的規定,遼陽市的社保繳費標準如下: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20%,個人繳費比例為8%;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5%,個人繳費比例為2%。
年遼寧社保繳費標準如下:基本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基數為3143元,最高繳費基數為15714元。單位0%,個人8%;基本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基數為2177元,最高繳費基數為10887元。
社保繳費截止日期是每個月的19號,超過每個月19號的,即僅能繳納下個月的社保。我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
繳費人通過稅務部門提供的繳費渠道繳費。 注:靈活就業人員特殊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繳費人向人社經辦機構提出補繳申請,人社經辦機構按相關規定核定應繳費額并推送稅務部門后,繳費人通過稅務部門提供的繳費渠道繳費。
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遼寧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上限為19149元/月,個人繳費基數下限為3678元/月。根據相關 *** 息查詢,單位給員工交社保的步驟:開戶。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六條社會保險費實行三項社會保險費集中、統一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征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
國務院第259號令《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保障社會保險金的發放,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沒有被廢止,依然有效。社會保險是指國家為了預防和強制社會多數成員參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安全制度。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社會保險工作,規范操作程序,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關于《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全文內容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百科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