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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如何適用...
1、法律分析:《最高法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后,發現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訴訟前已經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中止行政案件的審理。
2、第八條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正確理解和適用這一司法解釋相關規定的精神,對于依法正確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具有重要意義。
4、醫療費用:以醫院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醫療費的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的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下列表述不符合《最高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1、已滿60歲的,不算工傷;未滿60歲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2、按照上述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3、最高院關于 工傷 的司法解釋是對審理 工傷保險 行政案件的規定,必須結合《 社會保險法 》、《 勞動法 》、《 工傷保險條例 》等法律 法規 適用。
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即使超過1年,也不視為超期。
最高院關于工傷和交通事故賠償
1、工傷 和 交通事故 現在可以雙重賠償的,但是 醫療費用 的部分不能雙重獲得賠償的。
2、交通事故與工傷可以雙賠償。如果是用人單位的責任,則受工傷的員工應該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的福利待遇,但是不可以再通過民事訴訟獲得雙重賠償。
3、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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