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關于農民工閑置土地補償標準很多朋友都還不太明白,今天小編就來為大家分享關于2012年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的知識,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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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閑置宅基地會被國家收回嗎?收了有補償嗎?
不會被國家收回,但可能需要依據相關政策進行整改和規劃。農村宅基地是貧困農戶用于居住和生產的土地,是農村居民的基本權益之一。目前,國家對于宅基地已有一系列的法律、政策和規定加以保障,不會輕易收回農村閑置宅基地。但是,如果宅基地存在不合理或違法用地行為,或者需要整體進行規劃調整,可能需要進行土地征收。在征收過程中,國家會給予合理的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搬遷補助費等。總體來說,國家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合理的處理和補償,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
土地永久退出,每畝補償多少錢?
對于這個問題目前在各地方的農村都是最受老百姓重視的,如今我們都知道大量的農村勞動力已經逐步向城市流動,越來越多的農民選擇在城里進行買房定居,農村承包地和宅基地自然而然的就面臨拋荒和閑置。為了能夠有效的提高土地利用率,各地紛紛推出了土地有償退出政策。尤其是對于不再依靠土地、落戶城市的農民來說,現在土地有償退出也讓農民多了一個選擇。
?對于農村土地永久退出,每畝補償多少錢,其實這個政策是沒有在全國范圍內展開的。僅僅在部分地區試點嘗試{目前只是試點,并不是每個進行永久退出都是有償的,而且必須是在自愿原則的基礎上},如果這樣的政策成效明顯的話,相信在未來擴展全國各地也不是沒有那個可能。
當然土地永久退出還需要有一定的硬性條件,需要證明你要退出的那塊地承包權是你所的,而且還要必須提供土地承包合同或者確權證書,不然的話是沒有辦法永久退出的。我們需要知道土地永久退出只服務于少部分人{進城落戶的農民},并不是擁有土地的農民都可以選擇退出自己的土地,獲取一定的補償金。
?為什么并不是每個人呢?因為在部分地方農村有很多農民是常年不在農村生活的,只有農村戶口卻沒有遷走,同時還霸占著農村的土地以及山林資源,并享受著農村的一些優質條件。而且還從來都不參加村里的生產相關活動,因此土地永久退出也做出了選擇,如果不回來生產就需要么放棄生產,盡量的把資源留給真正在農村生活、真正需要的農民。
流芳當地周圍地區多處山丘地區,不過也因城鎮化留下了大片的空心村和荒地,大量資源被浪費的同時農村土地的價值也是一直被埋沒的。永久的退出自己的土地、宅基地,對經濟發展而言閑置的土地能夠重新優化配置,并發揮出農村土地最大的經濟價值。打算退出的農民可以拿到多少錢?每畝補償多少錢?我們還是需要根據當地規定來作為一個標準。
?流芳家屬于是云貴川這邊,大概的補償是永久退出按每畝每年1000元,補償30年,也就是3萬元/畝。長期退出每畝每年850元,補償14年{流芳只是選擇適中說了個大概,不代表其他地方}。各位朋友可以根據自家的土地情況以及所在地區進行簡單的估算一下自己能拿多少。
流芳覺得對于我們農民而言土地是非常重要的,它是我們賴以生存的根本。不過土地又常常像是一塊沒有肉的骨頭,農民種地不掙錢不種又沒飯吃。說句真心話土地永久退出對于我個人而言感覺就是花了一輩子攢的信用,又花光半輩子的積蓄在城里買了一個窩。不難看出雖然有所補償,但是也永遠失去了土地。
在我看來農村的土地、宅基地永久退出,它既相對公平又似乎有些無情。盡管全憑自愿,然而能夠做出正確選擇的農民又有能有多少呢?亦或者說是部分朋友可能是做出了一個錯誤的選擇。退與不退請慎重,朋友們一定要進行多方面的考慮。
以上均為流芳個人觀點所述,僅供參考!感謝您的閱讀,歡迎關注“流芳”以便相互探討。農民工該如何申領農業種糧補貼?每年每畝的補償標準是多少錢?
近年來糧價下跌,種糧收入減少,導致很多人不愿意種地導致土地閑置,現在基本上每個農業縣都有糧食補貼政策。
要想知道更多相關的政策如何得知:
一是可以到縣農業局的網站上去查看,一般來講在那里那會有相關補貼的一些信息公示出來,第二個就是到當地的鄉鎮或縣里的農業局去現場咨詢,他們都會給予相應的回復的。
當然每個地區的政策不同補貼的額度也是不一樣的,下面幾張截圖是新化縣農業補貼的相關數據做為參考,都是在縣農業局的網站上截的圖。
2012年閑置土地處置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處置和充分利用閑置土地,規范土地市場行為,促進節約集約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閑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
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
第三條閑置土地處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遵循依法依規、促進利用、保障權益、信息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閑置土地的調查認定和處置工作的組織實施。
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調查認定和處置閑置土地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調查和認定
第五條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現有涉嫌構成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閑置土地的,應當在三十日內開展調查核實,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出《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在接到《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要求提供土地開發利用情況、閑置原因以及相關說明等材料。
第六條《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涉嫌閑置土地的基本情況;
(三)涉嫌閑置土地的事實和依據;
(四)調查的主要內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
(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其他需要調查的事項。
第七條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履行閑置土地調查職責,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當事人及其他證人;
(二)現場勘測、拍照、攝像;
(三)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人有關的土地資料;
(四)要求被調查人就有關土地權利及使用問題作出說明。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屬于 *** 、 *** 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動工開發延遲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向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供土地閑置原因說明材料,經審核屬實的,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定處置:
(一)因未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期限、條件將土地交付給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致使項目不具備動工開發條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依法修改,造成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不能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用途、規劃和建設條件開發的;
(三)因國家出臺相關政策,需要對約定、規定的規劃和建設條件進行修改的;
(四)因處置土地上相關群眾 *** 事項等無法動工開發的;
(五)因軍事管制、文物保護等無法動工開發的;
(六) *** 、 *** 有關部門的其他行為。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土地閑置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九條經調查核實,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條件,構成閑置土地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閑置土地認定書》。
第十條《閑置土地認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閑置土地的基本情況;
(三)認定土地閑置的事實、依據;
(四)閑置原因及認定結論;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一條《閑置土地認定書》下達后,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通過門戶網站等形式向社會公開閑置土地的位置、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名稱、閑置時間等信息;屬于 *** 或者 *** 有關部門的行為導致土地閑置的,應當同時公開閑置原因,并書面告知有關 *** 或者 *** 部門。
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匯總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上報的閑置土地信息,并在門戶網站上公開。
閑置土地在沒有處置完畢前,相關信息應當長期公開。閑置土地處置完畢后,應當及時撤銷相關信息。
第三章處置和利用
第十二條因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情形造成土地閑置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協商,選擇下列方式處置:
(一)延長動工開發期限。簽訂補充協議,重新約定動工開發、竣工期限和違約責任。從補充協議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起,延長動工開發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二)調整土地用途、規劃條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規劃條件重新辦理相關用地手續,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規劃條件核算、收繳或者退還土地價款。改變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三)由 *** 安排臨時使用。待原項目具備開發建設條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重新開發建設。從安排臨時使用之日起,臨時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四)協議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五)置換土地。對已繳清土地價款、落實項目資金,且因規劃依法修改造成閑置的,可以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置換其它價值相當、用途相同的國有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涉及出讓土地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為置換土地;
(六)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其他處置方式。
除前款第四項規定外,動工開發時間按照新約定、規定的時間重新起算。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閑置土地,依照本條規定的方式處置。
第十三條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協商一致后,應當擬訂閑置土地處置方案,報本級人民 *** 批準后實施。
閑置土地設有抵押權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擬訂閑置土地處置方案時,應當書面通知相關抵押權人。
第十四條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情形外,閑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 *** 批準后,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繳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費不得列入生產成本;
(二)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 *** 批準后,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閑置土地設有抵押權的,同時抄送相關土地抵押權人。
第十五條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依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作出征繳土地閑置費、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前,應當書面告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申請聽證的權利。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要求舉行聽證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依法組織聽證。
第十六條《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和《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決定的種類和依據;
(四)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七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自《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規定繳納土地閑置費;自《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交回土地權利證書。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對《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和《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相關義務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不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不交回土地權利證書的,直接公告注銷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和土地權利證書;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對依法收回的閑置土地,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利用:
(一)依據國家土地供應政策,確定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開發利用;
(二)納入 *** 土地儲備;
(三)對耕作條件未被破壞且近期無法安排建設項目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委托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單位或者個人組織恢復耕種。
第二十條閑置土地依法處置后土地權屬和土地用途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據實地現狀在當年土地變更調查中進行變更,并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四章預防和監管
第二十一條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供應土地應當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 *** 、 *** 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土地閑置:
(一)土地權利清晰;
(二)安置補償落實到位;
(三)沒有法律經濟糾紛;
(四)地塊位置、使用性質、容積率等規劃條件明確;
(五)具備動工開發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條件。
第二十二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應當就項目動工開發、竣工時間和違約責任等作出明確約定、規定。約定、規定動工開發時間應當綜合考慮辦理動工開發所需相關手續的時限規定和實際情況,為動工開發預留合理時間。
因特殊情況,未約定、規定動工開發日期,或者約定、規定不明確的,以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為動工開發日期。實際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確認書確定的時間為準。
第二十三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在項目開發建設期間,及時向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項目動工開發、開發進度、竣工等情況。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立建設項目公示牌,公布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設單位、項目動工開發、竣工時間和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等。
第二十四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劃撥決定書規定惡意囤地、炒地的,依照本辦法規定處理完畢前,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得受理該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新的用地申請,不得辦理被認定為閑置土地的轉讓、出租、抵押和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閑置土地信息按宗錄入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備案。閑置土地按照規定處置完畢后,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更新該宗土地相關信息。
閑置土地未按照規定備案的,不得采取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方式處置。
第二十六條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閑置土地的信息抄送金融監管等部門。
第二十七條省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況,對閑置土地情況嚴重的地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建設用地審批、土地供應等方面采取限制新增加建設用地、促進閑置土地開發利用的措施。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未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期限、條件將土地交付給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致使項目不具備動工開發條件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供應土地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受理用地申請和辦理土地登記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置閑置土地的;
(四)不依法履行閑置土地監督檢查職責,在閑置土地調查、認定和處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動工開發: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后,需挖深基坑的項目,基坑開挖完畢;使用樁基的項目,打入所有基礎樁;其他項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已投資額、總投資額:均不含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劃撥價款和向國家繳納的相關稅費。
第三十一條集體所有建設用地閑置的調查、認定和處置,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土地不想種了退回能給多少錢一畝?
這個問題我沒法給你具體答案啊,得看你和你們當地的村委會協商能夠給到你多少補償款。
首先承包地退出這一政策并非每個地方都有,至少目前是還在試點的,而且試點的地區比較少,能夠借鑒的例子也不多。
像四川省龍門村是分永久退出和長期退出兩種退出方式來進行補償的,前者每畝1000元,連續補償30年,后者每畝補償850元,連續補償14年。
而貴州省紅坪村的試點中則在召開村民代表大會之后決定根據土地的利用價值來補償,但最低不能低于1.6萬元/畝。該村一村民就拿到了3.18萬/畝的補償價格。
由此可見各地區在承包地有償退出的補償這一塊差異還是蠻大的,因此你不想種地了,想退出還是要慎重考慮,你退出了土地有房子住嗎?有穩定的生活來源嗎?有養老保障嗎?等等這些問題你都要想清楚。
另外,你不想種地,其實流轉給種植大戶或者合作社也是可行的,不僅有人打理土地,你還能當“包租婆”,不過如何選擇還是看你自己的打算吧。
關于農民工閑置土地補償標準的內容到此結束,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