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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1、民法典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2、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3、法律主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 精神損害 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4、人身損害賠償范圍侵害人致人受傷,尚未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醫療費一般包括醫藥費、治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5、根據《民通意見》第168條“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人身損害案件根據該規定的文義解釋,受害人通常是在事故發生的當場受傷,故大多數人據此認為訴訟時效期間應自事故發生日起算。
6、最新人身損害賠償范圍是怎樣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
第二十三條 精神損害撫慰金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第二十四條 本解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發生的侵權行為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本解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法律主觀:最高院關于 工傷 的司法解釋是對審理 工傷保險 行政案件的規定,必須結合《 社會保險法 》、《 勞動法 》、《 工傷保險條例 》等法律 法規 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
1、鐵路運輸企業未充分履行安全防護、警示等義務,受害人有上述過錯行為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全部損失的80%至20%之間承擔賠償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鐵路運輸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為賠償權利人,有權請求賠償。
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鐵路機車車輛與機動車發生碰撞造成機動車駕駛人員以外的人人身損害的,由鐵路運輸企業與機動車一方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起訴索賠的方式是因鐵路事故請求按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最先到達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10年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3月16日起施行。
6、鐵路法實施后投保貨物運輸險的案件,適用鐵路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保險補償制度中有關保險補償的規定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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