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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債務重組會計準則比較
而新準則要求根據真實性原則,對用于償債的各種非現金資產或股權的計量采用公允價值。在修改其他債務條件下,重組后債務(或債權)按公允價值入賬。
比較這兩個定義可以看出,新舊準則下的債務重組,無論是內涵,還是外延,都有質的不同。
新準則第4條:以現金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實際支付現金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以下簡稱債務重組準則)規范了債務重組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
《債務重組》
【答案】:《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規定,債務重組是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這一界定強調了幾個要點:(1) 債務人發生了財務困難。
法律分析:債務重組是指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決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的事項。也就是說,只要修改了原定債務償還條件的,即債務重組時確定的債務償還條件不同于原協議的,均作為債務重組。
按照有關規定,《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與其他38項具體會計準則一樣于2007年1月1日將在上市公司實施。
淺論新會計準則下的債務重組
1、新債務重組準則改變了原準則“一刀切”的規定,將原先因債權人讓步而致使債務人被豁免或者少償還的負債計入資本公積的做法,改為債務重組利得的確認,計入營業外收入,同時確認相關資產轉讓收益。
2、在新修訂的會計準則中,債務重組被定義為在不改變交易對手方的情況下,經債權人和債務人協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償債務的時間、金額或方式等重新達成協議的交易。
3、第一條 為了規范債務重組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第二條 債務重組,是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
新舊會計準則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有什么差異
債務人沒有發生財務困難時發生的債務重組的會計核算問題,或屬于捐贈,使用其他準則;或重組債務未發生賬面價值的變動,不必進行會計處理。
新舊會計準則差異比較 1規范的范圍不同 新準則較舊準則涉及了建造合同,所得稅,企業合并,租賃,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等形成的或有事項,并試用于其他會計準則。
(三)改變了債務重組損益確認方法 原準則規定因債權人讓步而導致債務人豁免或者少償還的負債計入資本公積,不確認為當期損益。新準則將其改變為確認債務重組損益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基本上沒有什么影響。
(一)以現金清償債務甜會計處理 以現金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實際支付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營業外收入。
而稅務會計,則要考慮稅法的特別規定,對會計利潤進行調整之后的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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