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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為什么大家感覺對人販子處罰太輕,要求將人販子都判死刑?
- 2、我想問告對方敲詐勒索需要什么證據或條件
- 3、刑事案件檢察院不批準逮捕后公安局可以直接公訴嗎
- 4、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對證人保護制度是如何規定的
為什么大家感覺對人販子處罰太輕,要求將人販子都判死刑?
1、沒有破案。人販子逍遙法外,吃香的喝辣的。孩子家長沉浸在漫長的痛苦之中。(2)如果五年后破案。人販子被判刑五年有期徒刑,他是數著天坐牢,每坐一天,他就離自由近了一天,越過越開心。而孩子父母在五年的尋找過程中,每過一天,他們就感覺離孩子更遠了一步,越過越痛苦。
2、法律主觀:在法律上,對人販子判處死刑并不存在障礙。根據《刑法》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起步量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于“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行為,法律允許判處死刑,并可以并處沒收財產。例如,2021年,全國最大的販嬰案主犯喻立香被武漢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判處死刑。
3、從現代法治精神的角度來看,對人販子的處罰應當遵循罪刑相適應原則,重罪重判,輕罪輕判。一刀切地對所有的人販子判處死刑,違背了這一原則。公安部打拐辦主任陳士渠呼吁對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判處死刑,但并未提出對所有人販子都判處死刑的觀點。
4、一是從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而言。很多人販子在拐賣兒童的環節中,起不同的作用。二是如果一律判處死刑,就會出現一旦被公安機關追捕,人販子就會有撕票的危險,因為只要被抓住就判死刑,就會想要死也要拉個伴。三是重罰不必然會減少犯罪。
5、從現代法治精神角度說,人販子應當遵循罪刑相適應原則,重罪要重判,輕罪要輕判。人販子一律判死刑不區分情節的判處死刑,就背離了現代法治的罪刑相適應原則。
6、將對人販子的處罰變成死刑看起來確實能起到震懾作用,畢竟一旦拐賣兒童就會被判處死刑,那樣好像就沒人敢去拐賣兒童了。
我想問告對方敲詐勒索需要什么證據或條件
保留含有敲詐勒索內容的圖像以及語音信息,比如電話錄音,錄音,錄像,短信,郵件等。尋找證人,讓其提供證人證言;對傷害部位要及時拍照,保留照片和致傷工具等。提供自己身體受到傷害的病歷、診斷證明及醫療費票據等 整個證據中需要證明的有:對方使用威脅,要挾方法;對方使用這些方法是索要財物的。
法律分析:認定敲詐勒索需要的證據有:證明對方使用某種手段或方法所要財物,讓自己感到恐懼和害怕,如:保留的電話錄音,含有敲詐勒索內容的圖像以及語音信息,錄像,短信,郵件等;尋找知情人,搜集相關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受害者身體受到傷害,對傷害部位拍照,保留照片和致傷工具等。
首先,需要收集并提供他的威脅行為的具體證據,包括但不限于錄音、文字記錄或證人證詞,這些證據能夠證明他對你進行了言語或其他形式的威脅,并且這些威脅是否基于你對他的某些把柄。其次,要明確你和他之間的債務關系是否真實存在,以及你們之間是否有明確的借款協議或欠款記錄。
判定敲詐勒索所需證據包含七類: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供述、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及視聽資料。針對敲詐勒索案件,需證明對方使用威脅手段,導致被害人感到恐懼并索要財物。具體操作如下: 保存含有敲詐內容的圖像、語音信息,如電話錄音、視頻、短信、郵件等。
刑事案件檢察院不批準逮捕后公安局可以直接公訴嗎
1、公安機關不能提起公訴。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刑事訴訟法》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2、檢察院不批捕不可以公訴,具體原因如下:批捕,全稱批準逮捕,是指人民檢察院同意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請求。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3、不批準逮捕后的結果主要取決于案件的具體情況和后續的法律程序。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如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認為不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會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這并不意味著案件就此結束,而是會進入不同的處理階段。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對證人保護制度是如何規定的
對于 證人 的保護應當采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 (四)對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證人證言需經法庭核實并經各方質證后方可成為定案依據。若證實證人故意提供虛假證言或隱匿證據,將依法處理。第六十二條規定,知情者有作證之義務,但精神障礙或未成年人無法做出有效證詞。
刑訴法證人的相關法律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不能作證人;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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