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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是否受到傷害是工傷
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 工傷 。因工外出期間的認定,應當考慮職工外出是否屬于用人單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傷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由于工作原因是 工傷認定 的關鍵因素,只要勞動者的受傷行為與履行職責相關,我們就可以認定其是由于工作原因所致傷害,同時,因工外出期間包括職工外出期間的休息時間。 《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第五項 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因工外出期間的認定,應當考慮職工外出是否屬于用人單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傷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img]員工外出因工外出工作原因,導致跳河身亡是否認定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5項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因工外出期間”既包括職工受單位指派出差到外地,也包括職工根據工作性質要求并經單位授權自行決定到外地,從事有關公務活動的時間和區域“因工外出”是指職工由于工作需要到本單位以外從事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工作,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到本單位以外但是還在本地范圍內。二是到本地區以外或境外。在第一種情況下,可以是受領導指派,也可以是因職責需要自行到本單位以外的情形。在第二種情況下,則必須是受領導指派的情形。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受到的傷害,包括事故傷害、暴力傷害和其他形式的傷害。“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是指因遭受安全事故、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各種形式的事故而失去任何音訊的情形。在這種情形下,職工雖處于生死不確定的狀態,但本著充分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基本精神,《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只要是在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造成職工下落不明的,就應該認定為工傷,其工傷認定不以宣告失蹤為要件。
出差在外受傷算工傷嗎
出差期間受傷是要算工傷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根據該規定,因工外出認定工傷應具備以下要件:
一是因工外出期間,應為職工接受用人單位的指派,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外出工作的期間。
二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即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和因工作原因傷亡。
由于因工外出期間的工作具有特殊性,特別是因工外出期間所面對的環境、狀況相對陌生,遭遇傷害的可能性將更大,因工外出的,外出的整個期間都應當認定為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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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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