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是否可以保留房產進行其他用途?,以及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民用住宅可以做商用嗎
- 2、房屋所有權證用途寫其他是指什么?
- 3、房產證上的用途性質能否更改
- 4、我國具體哪條法律中有關于房屋用途的更改以及限制的說明啊??求助
- 5、農村戶口有宅基地使用權,父母去世后遺留宅基地是否可以使用?
民用住宅可以做商用嗎
1、不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第七十七條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
2、法律主觀:對于一般的民房,最長土地使用期限不超過70年,并且需要用作住宅使用。如果要用作商業用途的,是需要經過法定的批準程序的。
3、小區住宅房可以開店,依據《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條規定:有經營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條例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個人經營,也可以家庭經營。
房屋所有權證用途寫其他是指什么?
房屋產權證上用途寫的是其它,就排除不是住宅。只有土地使用證上載明是“出讓”,才會有出讓年限;如果是“劃撥”用地,沒有年限。
房產證上權利性質其他意思是指除明確規定以外的房產性質。住宅類房屋按產權可劃分為:(1)國家所有住宅。(2)勞動群眾集體所有住宅。(3)公民私人所有住宅。(4)其他經濟組織如中外合資企業等所有住宅。
其它的意思就是即非住宅,也非商業。區別:意思不一樣 商業是可以注冊辦公或者辦理小型企業的營業的,住宅就是住房,其它就說明兩者都不是。
房產證上的用途性質能否更改
法律主觀:1, 房屋產權證 上的占有比例可以更改的。2,如果是屬于多人擁有同一套房產的,或房產產權發生轉移的,獲得轉移部分所有權人是需要繳納轉移部分的相應契稅的。
產權部門對楊先生的房子用途進行重新認定,就按新結果進行補償,否則按原房屋產權證上標明的用途進行補償。
房產證的性質住宅可以改商業用,但要按照相關規定辦理。《物權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
一般房屋性質不可以更改。房屋所有權的特點,一方面由房屋本身的性質所決定,另一方面也由各國的房屋所有權法律制度所決定。
房產證上的用途性質是不能更改的。房產證相關規定:(1)房產證只能由房地產主管機關發放。(2)房產證是對特定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證明,并可記載特定房屋共有狀況以及是否設定擔保物權等狀況。
不會。想要改變性質,應當按照房管部門審核批準的用途和經營項目使用,如需改變批準的用途或經營項目的,應當按照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我國具體哪條法律中有關于房屋用途的更改以及限制的說明啊??求助
1、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前已改變房屋用途并以改變后用途延續使用的,根據房屋所有人的申請,按改變后的用途認定,由房管、國土資源部門變更登記;其中改為商業用房的,應當持有合法有效營業執照。
2、物業管理條例有規定,房屋所有權人不得改變房屋用途。物業公司應履行其法定告知、制止義務,至于對違規行為的處置,應由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3、在我國,房屋的特定用途是由規劃法律確定,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更改,用途具有法定性。根據民法典規定,“住改商”行為的合法性需要滿足兩個條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4、這是妥善處理相鄰關系、充分尊重相鄰權的具體表現。如果相關的業主不同意,即使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沒有禁止,也不能將住宅改作商用。上述兩個條件必須是同時具備的,缺一不可。
農村戶口有宅基地使用權,父母去世后遺留宅基地是否可以使用?
1、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的,可以子女依法繼承,不論子女戶口是否在本村內。
2、子女戶口遷出的,農村父母去世后,父母所享有的宅基地由村集體收回。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的,可以子女依法繼承,不論子女戶口是否在本村內。在房屋存續期限內,房屋占有范圍內的宅基地可以繼續使用至房屋消滅時止。
3、可以找村里的居委會給自己開證明,一般來說,這層關系能夠保留二十年,所以說只要能夠找到就能夠確權。
關于是否可以保留房產進行其他用途?和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