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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江蘇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全文)
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一條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根據2010年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新辦法第二十七條明確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至十級傷殘的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揚州市工傷保險實施細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2023年江蘇省工傷事故傷殘賠償標準
不足3年的,按照全額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額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額的10%支付,但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九)傷殘津貼。
江蘇省工傷賠償最新標準(一)、醫療費 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3款。
江蘇省工傷事故傷殘賠償標準 《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已于2016年4月1日經省人民 *** 第5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年傷殘賠償標準如下:造成一般傷害(未達到殘疾)的賠償。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造成傷殘的賠償。
工傷預防費用的提取比例由用人單位自行決定對嗎
第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財政補貼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用于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及法律、法規規定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
工傷預防費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衛生行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規定。
工傷預防費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衛生行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規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于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條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用于《條例》及本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預防、工傷康復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員工工傷公司應該承擔哪些費用
1、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2、職工沒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生活有困難的);職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3、在進一步保障工傷職工權益的同時,減輕了參保單位的負擔。 參保單位職工發生工傷后,在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以外,用人單位應承擔三項費用: 職工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4、法律主觀:員工受傷,用人單位承擔申報工傷的責任,以及依法支付工傷賠償的責任;單位應在三十日內為員工申請工傷認定;并在認定為工傷和勞動能力鑒定結果出來后,依法支付給五級工傷員工傷殘津貼等待遇。
5、工傷用人單位需要賠償以下這些:(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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