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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羈押,羈押期限有多久
羈押是指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在終審判決前的暫時關押。在看守所羈押的最長時間是三個月,一般的羈押期限是兩個月,確定該刑事案件比較麻煩,需要延長羈押時間的,才會被羈押三個月左右。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又稱拘押。是指在一定期限內對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剝奪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狀態,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帶性后果。超期羈押是指超過法定期限的羈押所謂羈押的期限,主要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對于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關于拘留、逮捕、逮捕后偵查和審判期間的羈押,都屬于超期羈押。
羈押期限包括: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三階段的期限。 《公安機關適用刑事羈押期限規定》 規定了一般情況下的羈押期限。但實踐中執行一般羈押期限的并不多。《公安機關適用刑事羈押期限規定》還規定了羈押的延長期限。延長羈押期限到期,還有許多理由可以再延長。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關于羈押期限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特殊案件的逮捕期限 在期限屆滿時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看守所關押的法定期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關押的時間:偵查階段14天至8個月零7天不等,審查起訴階段1個月至3個半月,審判階段20天至2個半月。一個刑事案件要經過三個階段: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與審判階段。將這三個階段的期間加起來,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關押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