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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證券法宣傳系列之十五:揚帆起航的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
制度銜接與規則細化新《證券法》第95條是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的基礎性規范,起到了統領全局的作用。第95條共計3款,其中第1款和第2款是關于普通代表人訴訟的規定。
一般規定第一條 本規定所指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包括因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行為引發的普通代表人訴訟和特別代表人訴訟。
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的特別之處證券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了基本證券代表人訴訟制度:“投資者提起虛假陳述等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時,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且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可以依法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
按照《證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5號)的相關規定,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分為普通代表人訴訟和特別代表人訴訟兩類。
包括區分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有針對性的做出投資者權益保護安排;建立上市公司股東權利代為行使征集制度;規定債券持有人會議和債券受托管理人制度;規定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發生糾紛,證券公司不得拒絕普通投資者的調解請求;完善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制度等。
證券民事責任的認定與賠償規則是什么?
目前,證券欺詐中的民事責任主要為侵權責任,其構成主要以損害事實、因果關系、過錯為要件,侵權損害賠償是承擔證券欺詐行為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證券欺詐行為一般給受害人造成的是金錢的損失,針對這種損失法律上最有效的補救就是損害賠償。
民事責任:證券民事責任是指在證券市場出現違法行為而引發的民事賠償責任。主要包括投資者與證券公司之間的糾紛、投資者與上市公司之間的糾紛等。民事責任通常通過合同、協議、仲裁等方式進行解決。
第二十一條 發起人、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對其虛假陳述給投資人造成的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對前款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有證據證明無過錯的,應予免責。
證券虛假陳述索賠的訴訟時效是幾年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股民索賠訴訟是指投資者在證券市場中因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人員及其中介機構等的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導致投資損失,依法向法院提起的民事訴訟。
二)在國家批準設立的證券市場上通過協議轉讓方式進行的交易。第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應當著重調解,鼓勵當事人和解。
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訴訟跟其他民事案件一樣,也有訴訟時效的要求。超過訴訟時效,即使符合起訴條件。也不能獲賠。這個期間是兩年,這個兩年是從違法行為人行政處罰被公布之日或刑事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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