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集體加班跨年補償標準相信很多的網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在醫院跨年發朋友圈?也是一樣,不過沒有關系,接下來就來為大家分享關于集體加班跨年補償標準和在醫院跨年發朋友圈?的一些知識點,大家可以關注收藏,免得下次來找不到哦,下面我們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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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醫院跨年發朋友圈?
賺錢不容易啊,過年還在醫院上班,不能和家里人一起跨年有點遺憾了,但是很開心的是領導會多發點工資給我,因為我是在節假日加班了。
2020最后一天加班朋友圈的句子?
今天是大年二十九,是我們今年最后一天上班,雖然下班 *** 響了很久,但是我還不能下班,我還需要加班,我還需要為春節后上班作準備工作,雖然工友們都回家了,但我心里還是比較高興的,因為我能為公司春節后奪取開門紅而還在加班做準備,我覺得值得。
公司未交滿社保和安排年休假,能否解除勞動合同并申請補償金?
公司未安排交滿社保和安排年休假,能否解除勞動合同并申請補償金,對于你這個問題,我仔細看了你的描述,但問題還是沒有描述清楚,如果單從公司沒有繳納社保的原因來離職,這是可以要求給予經濟補償的,疫情期間沒有上班,補發70%的工資也是成立的,對于沒有安排年休假要求補發雙倍的工資,實際上應該是300%的工資,這也是符合國務院514號令的。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個人觀點:
第一,公司沒有按時足額繳納社保,可以要求補繳沒有繳納年份的社保。
你是2016年12月進入公司,公司是從4月份開始繳納社保,那么這個4月是從哪一年的4月開始繳納的沒有描述清楚,如果是從今年4的月才開始繳納的社保,那么你以公司沒有按時足額繳納社保,可以要求公司為你補繳在公司工作期間,應當繳納而沒有繳納的社保,同時承擔滯納金,這是合情合理的,如果公司是從2017年的4月開始繳納社保,一直到你離職前社保都是繳納了的,那么只能要求公司補繳從2017年1月到3月的社保,估計公司當時是以試用期為由才沒有繳納的社保。
第二,關于經濟補償金的問題。
對于經濟補償金的問題,只能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規定的執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屬于應當給予經濟補償的范疇。當然按照這一條的規定,也要看你的社會保險公司是什么時候開始繳納的,如果公司從2017年4月份開始繳納社會保險,那么你根據三十八條件辭職的理由就不充分,因為公司從2017年1月到你辭職前都是繳納了社會保險的,至于沒有繳納的幾個月可以要求公司補繳,但按照三十八條辭職應該得不到支持;如果公司是從今年4月才開始繳納社保的,那么按照三十八條規定提出辭職的,要求給予經濟補償的依據才是比較充分,可以按照你在公司工作的年限給予經濟補償,這是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的。
第三,關于年休假要求給予10天雙倍的年休假工資問題。
對于年休假的問題,一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執行還是比較好的,但是民營企業很多都沒有執行,按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即國務院第514號令的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根據你到公司工作的年限計算,你在2018年和2019年各應該享受每年5天的帶薪休假待遇。我們通常的做法不是由公司來安排,而是由個人根據部門工作的情況,按照公司的請假審批程序請年休假,如果你沒有主動請年休假,一般公司是不會主動安排的。如果你個人提出要休年休假,但是單位不同意的,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所以這個年休假的報酬不是雙倍,而是三倍,當然這也是可以列入勞動仲裁范疇的。
第四,關于疫情期間的工資問題。
今年疫情期間,的確給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帶來一定困難,2月到3月期間由于沒有上班,公司也沒有發工資,很多單位的做法是對于疫情期間沒有上班,適當扣或是減少工資標準,這也是比較合情合理的,員工也能理解。至于補發的比例是多少,這個沒有統一的規定,但最低不能低于當地最低職工工資保障水平,如果列入勞動仲裁我個人認為也是合理的。綜上所述,根據你描述情況來分析,主要爭論點還是是否符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來解除勞動合同的標準,由于你所說的4月份開始繳納,這個4月份屬于哪一年的4月份沒有描述清楚,所以這是影響勞動仲裁能否成功的關鍵因素,除了經濟補償以外的其他要求,都是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精神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馬上就要跨年了,你想怎么跨?
1、經濟型跨年:約幾個三五好友一起聚餐,敘敘舊。一起倒數跨年。
2、小資型跨年:帶上自己最重要的人,一起來到一直向往的地方,吃喝玩樂。
3、土豪型跨年:不是這個層面的人,無法想象!
OK,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