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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工傷認定中止如何恢復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傷認定并向申請人出具《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發生爭議,在依法定程序處理勞動爭議期間的;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事實不清導致工傷認定決定難以作出的;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工傷認定中止的情形消失或申請人提供新的證據后,恢復工傷認定程序。工傷認定中止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經進一步調查核實,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終止工傷認定,并向申請人出具《工傷認定終止通知書》。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img]工傷認定中止法律規定有哪些情形
工傷認定中止法律規定有哪些情形工傷認定中止法律規定的情形: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發生爭議,在依法定程序處理勞動爭議期間的;2、需要有關部門對相應事故的結論為依據,而有關部門尚未作出結論的;3、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導致工傷認定決定難以作出的;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 *** 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工傷認定時限中止是什么意思
時效中止是法定時效期限內因故暫時停止時效進行,停止原因消失后,停止前已經過的時效期間與停止后繼續進行的時效期間合并計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 工傷認定申請 后,以下條件之一的,中止工傷認定并向申請人出具《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發生爭議,在依法定程序處理期間的; 2、需要有關部門對相應事故的結論為依據,而有關部門尚未作出結論的; 3、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導致工傷認定決定難以作出的;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工傷認定中止法律規定有哪些情形?
一、 工傷認定 中止法律規定有哪些情形? 首先,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至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然而,以下情形可能導致工傷認定中止。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傷認定并向申請人出具《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 勞動關系 發生爭議,在依法定程序處理 勞動爭議 期間的 2、需要有關部門對相應事故的結論為依據,而有關部門尚未作出結論的 3、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導致工傷認定決定難以作出的 4、法律、 法規 、規章規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工傷認定中止的情形消失或申請人提供新的 證據 后,恢復 工傷認定程序 。工傷認定中止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經進一步調查核實,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終止工傷認定,并向申請人出具《工傷認定終止通知書》。 二、工傷認定申請適用時效中止中斷規定 根據我國《 工傷保險條例 》、《 工傷認定辦法 》規定, 工傷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 職業病 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職工超過1年申請工傷認定的,勞動保障部門可不予受理。 盡管《條例》中未明確規定1年申請期間的中止和中斷,但國務院法制辦在《關于對第十七條、第六十四條關于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問題的請示的復函》中指出,工傷認定申請時限應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誤的時間,這說明1年申請時效非不變期間,而是一種可變期間。雖然該復函僅是明確了不可抗力可以構成1年申請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而沒有表明是否還具有其他類似中止、中斷的情形,但是,從保護工傷職工利益的立法原則和關懷弱勢群體的立法精神上看,應當認為《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1年的申請期間可以適用時效的中止、中斷等規定。 為了確保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各項權益,我國也是規定了雙方在確定勞動關系后是需要 簽訂勞動合同 的,同時也是需要在 勞動合同 中寫明勞動關系的具體期限以及工作內容,當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出現了 工傷事故 后,也是可以申請進行工傷賠償,具體金額會根據當事人受傷程度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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