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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記錄能作為直接證據嗎
微信聊天記錄能作為法律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明確規定微信聊天記錄、微博、電子郵件、電子支付記錄等,均屬于電子證據。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原始載體包括儲存有電子數據的手機、計算機或者其他電子設備等。
以口頭形式訂立的協議或者合同,只要是出于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則為有效的。對于違約責任,最好是雙方直接約定違約金額或者違約金的計算方式,這樣一旦出現違約情形,直接按照合同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無需承擔相應的違約損失的舉證責任。只需提供合同、以及對方違約的事實即可。
法律分析:聊天記錄屬“視聽資料”類證據。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將計算機記錄和存儲的數據證據歸入“視聽資料”類證據。視聽資料在我國的證據歸類中定性為間接證據,其不能單獨或者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起訴時聊天記錄能作為證據,網絡聊天記錄完全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在保全網絡聊天記錄時,須注意以下法律問題:網絡聊天記錄必須具有訴訟證據的客觀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視聽資料在我國的證據歸類中定性為間接證據,其不能單獨或者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法律分析:QQ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微信聊天記錄屬于電子數據,屬于證據類型的一種。但前提必須滿足訴訟證據的“三性”:客觀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
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法律證據,但是必須滿足一定條件:確認微信的使用主體是當事人雙方;保證獲取微信聊天記錄方法的合法性;提供真實和完整的微信證據,保證微信證據和其他證據之間存有關聯性,并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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