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拆遷案證據能否在法庭使用?的知識,其中也會對拆遷案件屬于什么案件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本文目錄一覽:
- 1、已經生效的民事判決書是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有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 2、可以向法院申請調取證據嗎
- 3、強拆行政賠償一審該如何應對?
- 4、房屋拆遷糾紛中,如何向法院申請調取證據從而贏得官司?
- 5、法院調解過程中承認的事實能否作為證據?
已經生效的民事判決書是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有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當然可以。民訴法規定,關于不需要提供證據證明的事實中,有一條就是經生效判決確認 但這種事實不是絕對不容置疑的,如有充分相反證據也是可以反駁的。
法律分析:生效的法律文書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也就是說法院的生效判決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不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第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可以。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
一般來說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的判決和裁定。但是如果有證據證明二審法院判決所依據的證據和事實是偽造或者錯誤的,可以啟動再審程序。
可以向法院申請調取證據嗎
不能自行收集但能提供確切線索的,原告和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就一定的范圍和條件內調取證據。
法律主觀:可以寫調查取證申請書遞交給法院,由法院決定是否需要調取該 證據 。
綜上所述,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強拆行政賠償一審該如何應對?
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報警。如果被拆遷人遭遇暴力拆遷、非法拆遷,應當及時保全相關部門非法拆遷的證據并及時報警。 申請行政復議 或 提起行政訴訟 。
提交信息公開申請書。房屋拆遷的前提是房屋及其土地為了公共的利益征收了,房屋或者土地被征收的信息,被征收人可以向國土資源局和規劃部門提交信息公開申請書,查看房屋或土地被征收的相關情況。
如果公安在接到報警后,置之不理時,被拆遷人可以向公安的上一級或者公安所屬的 *** 申請行政復議。拆遷訴訟被拆遷人因暴力拆遷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的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違法建筑被強拆屬于違法行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申請法院確認違法,雖然不能就違法建筑本身主張賠償損失但是可以主張因為強拆造成的建筑內的財產損失,例如:洗衣機、衣服、電視機等損失。
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 *** 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 *** 。
房屋拆遷糾紛中,如何向法院申請調取證據從而贏得官司?
1、.一些無文化、沒有調查取證能力且又沒有聘請律師的當事人的證據調查申請。6.當事人因為經濟原因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2、法律分析: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3、提交訴訟狀和證據。準備就緒后,就向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訴訟狀和證據提起訴訟。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會發出《案件受理通知書》、《證通知書》,并通知交費。如七日內未按照規定交納訴訟費,人民法院將裁定案件按撤訴處理。
4、法律分析: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等。
法院調解過程中承認的事實能否作為證據?
1、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法院調解過程中承認的事實可以作為證據。法律分析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全部訴訟活動實際上都是圍繞證據的搜集和運用進行。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2、法律分析:調解中認可的事實可以是因妥協而作出的,從而不能作為證據。
3、法院調解筆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只有鄉鎮人民 *** 的調解筆錄,可以作為非唯一的證據使用。調解筆錄可以反悔,做出了調解筆錄之后,在調解書未送達雙方當事人之前,只要還未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就可以反悔。
4、法律分析:不可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后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同時調解過程不公開,但當事人同意公開的除外。
5、因為法律有規定,具體如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七條 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后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
關于拆遷案證據能否在法庭使用?和拆遷案件屬于什么案件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