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以及擔保法第十九條的內容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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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最高院關于非融資擔保公司擔保金額超過注冊資本
- 2、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則...
- 3、《擔保法》第19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
- 4、擔保人最壞后果
最高院關于非融資擔保公司擔保金額超過注冊資本
1、最高院關于非融資擔保公司擔保金額超過注冊資本是存在一定法律限制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規定,非融資擔保公司在提供擔保時,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兩倍。
2、擔保公司設立條件 (一)非融資性擔保機構實收貨幣資金應達到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從事再擔保的擔保機構實收貨幣資金應達到1億元人民幣以上; 跨省從事擔保業務應達到實收貨幣資金2億元人民幣以上。
3、擔保公司給企業貸款提供擔保合法。擔保公司直接把資金借給企業或個人,利率在法定利率4倍內肯定是合法的。有要求,擔保公司放款總額不得大于注冊資本20%(有些省份放大到40%)。超過部分非法。
4、(三)指導企業提出防范擔保風險的措施; (四)其他法定職責。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則...
法律分析: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則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
如果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擔保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一種擔保方式。
【答案】:B、D (1)選項A: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 證責任;(2)選項C: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擔保法》第19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
1、按照我國現行《擔保法》第19條規定:保證方式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如果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2、連帶保證:保證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先向保證人要求履行保證義務而無論主債務人的財產是否能夠清償。當事人來約定保證方式時視同連帶保證。
3、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則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4、《擔保法》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行為。
5、沒有約定時擔保人承擔的是連帶擔保責任, 根據《擔保法》第19條規定,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人最壞后果
保證人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價值范圍內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如果擔保人拒絕還款,債權人起訴,擔保人的財產可能會被強制執行,銀行存款、理財都會受影響,甚至有房產也會被拍賣抵債,支付寶、微信錢包也可能受影響,影響自己的征信,甚至成為黑戶。
擔保人最壞后果是承擔連帶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給酒后駕駛的人做擔保的最壞后果主要如下:在刑事訴訟方面的擔保,主要表現是可以保證被取保候審人能夠隨叫隨到,并及時配合司法機關的工作展開;擔保人主要責任是保證被取保候審人在公安局通知的時候隨叫隨到。
擔保人最壞后果是承擔連帶責任。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擔保人最壞后果就是當為他人擔保,如果借款人無法還款,擔保人又是連帶擔保,那么借款人的債務都需要擔保人來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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