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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七,十八,十九條的規定
1、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3、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第十六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第十七條 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賠償經濟損失的義務。
4、法律主觀:婚姻法已失效,其載明的第十七條對應民法典的第一千零六十二條,且具體規定是: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等,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婚姻法》第十七條、十八條的原文內容
1、法律主觀:婚姻法已失效,其載明的第十七條對應民法典的第一千零六十二條,且具體規定是: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等,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2、最新婚姻法全文內容如下: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婚姻登記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實施,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制定本條例。
3、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4、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這里的“工資、獎金”應作廣義的理解,泛指工資性收入。
5、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6、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是什么
法律主觀:婚姻法已失效,其載明的第十七條對應民法典的第一千零六十二條,且具體規定是: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等,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這里的“工資、獎金”應作廣義的理解,泛指工資性收入。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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