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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辦法(2012修訂)
-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下列損失屬于行政賠償范圍的...
- 3、【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的內容
- 4、賠償法里國家賠償精神撫慰金嗎?
- 5、刑事案件國家賠償
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辦法(2012修訂)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促進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有具體的賠償請求和受害的事實根據,且已經過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或已經過復議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下列損失屬于行政賠償范圍的...
侵犯人身權損害的行政賠償的范圍有:(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這是針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所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或者措施的決定違法、實施并造成侵權損害的賠償。
人身權包括人身自由權和生命健康權。故AB正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賠償一般包括行政賠償、刑事賠償和司法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的內容
我國國家賠償法第17條也規定了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它們是:(1)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2) 依照刑法第118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法律依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法律主觀:國家賠償的范圍是: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法定的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答案】:A、B、C、D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7條的規定,有六種情形,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本題的4個選項均包括在其中。因此,本題選ABCD。
賠償法里國家賠償精神撫慰金嗎?
1、國家賠償精神標準是:賠償義務機關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下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一般不少于一千元;數額在一千元以上的,以千為計數單位。
2、精神撫慰金賠償依據具體體現為:嚴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5萬元、4萬元、3萬元、2萬元和1萬元五個等級;一般性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個等級。
3、國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最低不得少于1000元,不得高于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35%的標準。
4、關于精神撫慰金的賠償標準規定如下:嚴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5萬元、4萬元、3萬元、2萬元和1萬元五個等級;一般性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個等級。
刑事案件國家賠償
刑事案件申請國家賠償有效期是兩年。刑事案件中,申請國家賠償的時效一般為兩年。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
刑事賠償是指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違法行使職權,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賠償的制度。
正常情況下,不可以。除非是拘留超期,同時又是無罪的。具體分析如下:違法采取拘留措施的,肯定要賠;如未經審批,辦案人員擅自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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