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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證,是否正確?_百...
- 2、教師處分條例第幾條
- 3、如果在教師資格認定中有弄虛作假行為會怎樣
- 4、教師資格證考試有哪些注意事項?
- 5、教師資格條例全文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證,是否正確?_百...
1、【正確】本題考查《教師資格條例》。《教師資格條例》第六章第十九條規定:被撤銷教師資格的人,自撤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重新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 *** 教育行政部門收繳。故表述正確。
2、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 *** 教育行政部門收繳。”D項正確。
3、【答案】:D 《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 *** 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4、【答案】:C 按照《教師資格條例》規定,被撤銷教師資格者,由縣級以上人民 *** 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教師資格認定權限會同原發證機關撤銷資格,收繳證書,歸檔備案。被撤銷教師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教師資格。
5、被撤銷教師資格者通常需要等待一定的時間后才能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具體來說,根據中國國家有關規定,被撤銷教師資格的個人在撤銷之日起的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6、被撤銷教師資格證的老師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教師資格證。教師資格證被撤銷的原因:學術不端: 教師在教學、科研等方面存在抄襲、剽竊、篡改數據等學術不端行為,會導致教師資格證被撤銷。
教師處分條例第幾條
1、第二十條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或機關團體的工作人員到高等學校任教,經過一年以上的考察,視其業務水平及履行職責的實際能力,經評審或認定任職資格后,聘任或任命為相應的教師職務。
2、《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處理包括處分和其他處理。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警告期限為六個月,記過期限為十二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期限為二十四個月。
3、法律分析:對違反規定的教師的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其他處理包括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申報人才計劃等方面的資格。
4、教師受到處分的,符合《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撤銷其教師資格。教師受處分期間暫緩教師資格定期注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
如果在教師資格認定中有弄虛作假行為會怎樣
1、對使用假教師資格證書的,一經查實,按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處理。在5年內不得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教育行政部門還需沒收假證書并將使用假證書人員的個人信息加入限制庫。
2、法律分析:對使用假教師資格證書的,一經查實,按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處理,5 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教育行政部門還需沒收假證書并將使用假證書人員的個人信息加入“限制庫”。
3、對于在教師職稱評審過程中存在材料造假者,相關部門有權立即撤消其參評資格。對于已經騙取了教師職稱者,需要立即取消其教師職稱,以及相關的福利待遇。
4、其秉持公平誠信準則內容:不得違反教學紀律,敷衍教學;違反學術規范,研究生在讀期間抄襲、重復發表多篇論文,使用抄襲的論文作為自己的成果,在職稱評聘申報中弄虛作假。
教師資格證考試有哪些注意事項?
考生教資筆試遲到15分鐘不得進入考場參加考試,考試結束前30分鐘,方可交卷離開教資考場。如遇特殊原因,需經監考員請示主考同意后方可提前離開考場。
考生在考試期間需要遵守考場紀律,不要作弊、抄襲或者違反其他規定。拓展:教師資格證筆試地點在哪里 (1)在進行教師資格證網上報名的時候,您可以隨意的選擇具體在哪個考區考試,是具體在哪個考點,一般都是隨機安排的。
考試文具考生只準攜帶必要的考試文具,如簽字筆、2B鉛筆、尺子、橡皮進入考場,不得攜帶書籍、資料、移動電話、手提電腦等物品。入場須知考生開考前20分鐘,持準考證、身份證進入考場,缺一不得參加考試。
教師資格條例全文
1、第十七條 已取得教師資格的公民擬取得更高等級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教師資格的,應當通過相應的教師資格考試或者取得教師法規定的相應學歷,并依照本章規定,經認定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頒發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
2、第二十六條 按照《教師資格條例》應當被撤銷教師資格者,由縣級以上人民 *** 教育行政部門按教師資格認定權限會同原發證機關撤銷資格,收繳證書,歸檔備案。被撤銷教師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教師資格。
3、第三章 資格和任用第十二條 從事教育教學的人員,應當具備《教師法》規定的相應條件,并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不符合《教師法》和《教師資格條例》規定的人員,不得從事教育教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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