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最高人民法院什么專門人民法院的工作
1、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
2、.執行機構應配備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訊設備、音像設備和警械用具等,以保障及時有效地履行職責。8.執行人員執行公務時,應向有關人員出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并按規定著裝。必要時應由司法警察參加。執行公務證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制發。
3、核準死刑。殺人、 *** 、搶劫、爆炸以及其它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判處死刑的案件的核準權,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授權高級人民法院行使。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法院再審。
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5、第一百三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第一百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第一百三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
6、第一百三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第一百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第一百三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