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公司半年后才交社保屬于違法行為嗎,以及公司半年后交社保去還是不去呢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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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半年,企業不予交社保,還要通申請的形式交社保,這家企業違法嗎...
- 2、公司要半年以后才給交社保,有法律依據嗎?
- 3、入職半年后公司才交醫保費,是否違法?
- 4、入職半年才買社保合理嗎
- 5、入職新公司,試用期一個月轉正后簽合同,半年后交五險,正規嗎?
- 6、公司一年后才買社保合法嗎
...半年,企業不予交社保,還要通申請的形式交社保,這家企業違法嗎...
如果公司不為員工繳納這些社會保險費,那么這家公司可能會被視為違法。此外,如果一家公司不給員工購買社保,那么公司也可能違反了勞動法相關規定。
不給員工買社保是違法的行為,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定基本義務,這一法定義務已經我國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予以確認。
公司要半年后才給交社保是沒有法律依據的。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后,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公司要半年以后才給交社保,有法律依據嗎?
1、【法律分析】公司要半年后才給交社保是沒有法律依據的。社會保險要求勞動者在進入用人單位一個月內就要辦理。社會保險是指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
2、員工入職半年以后才為員工辦理社保,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為了節約成本,企業管理者會覺得直接為新員工繳納社保并不是件合算的事情,會增加公司的運營成本,但這樣做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3、公司規定工作半年后才給交五險一金是不合法的。勞動合同也是應當在建立勞動關系后就簽訂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入職半年后公司才交醫保費,是否違法?
1、法律分析:不合法,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2、公司應屆畢業生入職半年才能交社保是不合法的,按照社保中心的規定,只要企業正式聘用員工,單位就必須按時為其繳納社保,不能等入職半年后再交社保。
3、公司這么做是違法的,但畢竟你現在處于弱勢,如果你現在想進這家公司,那就只能妥協。進公司后保留這半年的薪酬、合同及工作證據,將來有一天,想離開時,可以申請補繳。公司不同意的話,你可去勞動仲裁,絕對勝訴。
4、這樣的企業不能去!勞動法有規定,錄用員工的當月,需要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一個企業首先要遵紀守法,合規經營,才能做到可持續性發展。同時,一個好的企業是尊重和愛護自己的員工的。
入職半年才買社保合理嗎
法律分析:不合法,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法律分析:不合法。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司要半年后才給交 社保 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不合法。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 社會保險 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法律主觀:入職不買社保不合法,勞動者可以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舉報,或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并且要求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公司應屆畢業生入職半年才能交社保是不合法的,按照社保中心的規定,只要企業正式聘用員工,單位就必須按時為其繳納社保,不能等入職半年后再交社保。
入職新公司,試用期一個月轉正后簽合同,半年后交五險,正規嗎?
1、試用期轉正簽合同后才交社保是違法的,可以要求公司去補買試用期內的社保,如果不補的話,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補交。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2、但是,五險是必須交的,入職當月就得辦理這件事!一般來說,正規的單位都是簽訂正規的勞動合同的一式三份,員工一份、公司一份、勞動局備案一份。
3、這樣的企業不能去!勞動法有規定,錄用員工的當月,需要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一個企業首先要遵紀守法,合規經營,才能做到可持續性發展。同時,一個好的企業是尊重和愛護自己的員工的。
4、進公司后保留這半年的薪酬、合同及工作證據,將來有一天,想離開時,可以申請補繳。公司不同意的話,你可去勞動仲裁,絕對勝訴。
5、不合法,入職當月就要繳納五險。試用期期間是一定要繳納“五險一金”的,“五險一金”等國家規定的社保金是必須正常繳納的。社會保險作為法定福利,試用期內必須繳納。
公司一年后才買社保合法嗎
違法。根據查詢律臨顯示,公司滿一年才買社保違法。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不合法。《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法律主觀:工作滿一年才 參加社會保險 違法。《 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法律分析:不合理,當員工進入公司,勞動滿一年后,公司才給他們買社保是不合法的。根據相關的勞動法,所有的員工在經過了試用期并簽訂合同的一個月之后,公司就必須為員工繳納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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