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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鑒定期間能不能辭退員工?
工傷鑒定期間不能辭退員工,依據《勞動法》第2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同時,我國《關于印發(集體合同規定)的通知》規定:職工一方代表在勞動合同期內擔任代表(簽訂集體合同的集體協商代表)之日起5年以內除個人嚴重過失,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個人嚴重過失”包括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
工傷鑒定期內可以辭退嗎
律師解答 工傷鑒定期間不能辭退員工,辭退員工屬于違法辭退,須賠償雙倍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標準為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滿半年按一個月補償;不滿六個月的,補償半個月的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 *** 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工傷期間用人單位可以辭退員工嗎
不可以辭退。《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單位不得辭退。停工留薪和不得辭退單位員工都是工傷期間所禁止的用人單位的行為,如果工傷期間用人單位非要辭退員工或不給工傷期間的員工發工資,那么工傷的員工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或到勞動局進行投訴。如果用人單位的態度還可以協商,那么員工可以先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協商不了可采取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者是因職業病治療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據具體的傷情確定一定的停工留薪期,按照員工的原工作待遇發放員工的工資,在停工留薪期滿之后,應當由工傷保險機構發放工傷補償金,還要賠償工傷員工的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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