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一個人屢次出現工傷,以及一個人工傷可以報幾次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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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換個工廠出現工傷累計多了會有什么后果?
你好。對于這個問題,沒有法律明確規定工傷數量的多少會與個人有直接的關聯,好的或者不好的,但是作為有關聯的社會人,在處理很多事情的時候可能會受到影響:
1、個人工作上的影響:入職時可能面對更加仔細的背景調查,一般背景調查只會對一定級別的員工或者簡歷上有疑點的員工展開,然而你的工傷次數就有可能成為背景調查的原因,HR一般都會在背景調查中了解工傷事件中是客觀原因還是主觀成分較多,從而得到一些主觀上的判斷,而且這些判斷可能會影響后期的晉升。
2、個人身體上的影響:小磕小碰導致的工傷一般身體影響比較小,但是如果上升到殘疾層面上了,成功辦理“殘疾”證后,國家對殘疾人就業是有鼓勵政策的,甚至是會要求福利性企業和非福利性企業必須招收一定比例的殘疾人作為員工,否則單位可能會受到處罰。
3、個人社會關系上的影響:事實上,評為工傷是有嚴格的程序要求的,年度內出現過工傷的企業,企業的工傷保險返還比例會下降很多,如果每次工傷都能評為工傷,可能社會關系比較扎實,可能單位的安排培訓還有加強,可能個人的安全意識有待提高。
[img]多次上報沒有處理受工傷,又平不上傷殘怎么辦?
你是不是把話說清楚了?上報什么了沒有處理?為什么上報了沒處理?
受工傷,又評不上傷殘,你怎么知道的?無論按那種標準,評不上傷殘,說明所受的傷害程度很低。
如果是因工受傷,應當在一年內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不予認定的,可以提出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認定工傷后,由設區的市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按《工傷保險條例》等計算和落實工傷待遇。
參見《工傷保險條例》
一個人最多可以報幾次工傷
只要是符合工傷認定條件的,申請工傷認定沒有次數限制的。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患職業病的;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發生工傷怎么辦?
對此問題從我的個人認識觀點以及對所學習閱讀的法律文本參照,談談個人的意見與建議;
說實在作為一名普通勞動者,突然發生工傷,自己及家人往往都會悲痛與驚慌,真的是足于無策,尤其是這工傷爭議,更讓人痛惱,不知道怎么樣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這里必須注意的是;
一,明確遭遇工傷職工單位的名稱(什么單位、法人代表是誰等)對于這種問題,看似簡單,但在現實生活中的確存在相當多,且不知道自己單位確切名稱的芬動者,尤其在建筑行業中的工程是層層分包,包工后,包工頭又雇請農民工,這種情況一旦發生工傷,就很復雜、困難。
二,尋找與保存好證據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包括通知、信函、工卡、上崗證,工資單、工衣等)
三,了解與撐握單位是否參加了工傷保險以及是否申請了工傷認定。
總之職工與用人單位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即可以通過協商調解、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等方式進行處理。
個人意見與建議僅供參考。
雁門風正;感謝您的留言、評論與關注
在這提醒當事人遇到工傷時,一定要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首先要明確遭遇工傷單位名稱和住址。其次尋求證據來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明確單位是否已經申請工傷認定,最后與單位協商解決前根據傷殘級別和計算標準明確工傷賠償數額。有律師方面資源的讓律師出面談判工傷賠償事宜,簽訂賠償協議,希望能幫到大家,謝謝
近日一身邊人在中山發生了工傷,本人有幸為其工傷之事在廠方與勞動部門來回奔波,從開始對工傷賠償的事一無所知,逐漸到一知半解,到現在的略知一二,最后的感悟是活到老,學到老!不要讓課本知識蒙蔽了你的雙眼,就算是對法律條文熟爛于胸的執法部門的人員,你也要睜大眼睛,不要指望他們會為你主持公道,不要輕易相信他們,就象相信騙子打過來的10086電話,你就有可能被騙一樣;至于廠方人員你就更不要抱什么幻想,因為他們直接代表公司,與你本身就是談判桌上的甲方和乙方。
現就本人關于中山地區工傷補助金計算方法的一點經驗分享給大家,希望看到的朋友大量轉發,有外來務工人員或是你的親戚朋友說不定關鍵時刻就會用得上。一旦有人發生了工傷,沒有切身體會的人是不會知道這里面有多少門道,跟各方面打交道談及工傷賠償又有多難,有多傷腦筋。為了讓更多的人不被忽悠,請轉告身邊所有人。
工傷的賠償標準各地大同小異,具體操作上也略有差異。在談及工傷賠償的時候,廠方和勞動部門對此要么避重就輕,要么諱莫如深,沒有人會主動告訴你這種工傷有哪些補助?能享受哪些工傷待遇?標準又是什么?實際上具體到補助金的計算時都是暗藏玄機,往往讓初次接觸此類問題的傷者是一頭霧水,摸不著頭緒。現總結一下廣東中山地區工傷(傷殘7-10級)賠償計算方法介紹給大家,以備不時之需。
工傷發生后,醫療期一旦結束,各項鑒定結論一出來,按照工傷補助標準的相關規定,相應的工傷等級享有的補助標準基本就定下來了,接著就要開始跟公司和勞動部門打交道談傷殘補助的問題。
首先第①筆是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社保基金支付),標準是個人平均工資x相應傷殘等級應補月份數,要是與受傷者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有差額的部分由廠方補足差額。
第②筆是住院伙食補助費(由社保基金支付),這個直接跟住院天數掛鉤,標準是本地勞動部門規定的伙食補助標準x住院天數。
第③筆是停工留薪期工資(由廠方按月支付),標準是本人月平均工資x停工留薪期月份數。需要注意此處若停工留薪期廠方每月已支付部分工傷工資,則余下應付部分則是本人平均工資減去已付部分的總工資的差額,也就是減去未扣社保之前的總數,不是減去實付到賬工資,畢竟每個月買社保自己應負擔的部分還是應該扣除的,這個部分涉及到具體是停工留薪在哪幾個月,跟其他幾項補助金不同,其他幾項純粹就是按幾個月平均工資補助一算出來就可以了,不存在要剔除廠方代繳社保費的問題。
以上①③兩項涉及月平均工資是指受傷者自發生工傷之時往前推12個月的本人平均工資。
第④筆是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社保基金支付),標準是本人平均工資x月份數,與本人平均工資差額部分由廠方支付。
第⑤筆是一次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部由廠方支付),標準是本人平均工資x月份數。
以上④⑤兩項涉及本人平均工資是指受傷者辭工或與廠方合同終結時往前推12個月的平均工資。
要是受傷者受傷后就與廠方解除勞動關系,①③與④⑤所涉及到的本人平均工資就是一樣的,若是受傷后不立馬與廠方解除勞動關系,①③與④⑤所涉及到的本人平均工資就可能會是不同的兩個基數,但普遍的做法是①③兩項的平均工資一旦工傷發生基本就是固定了的,而后面④⑤兩項與前面①③兩項的平均工資相比較,實踐中是就高不就低。
最后也是最為重要的一點要記住,一般情況下廠方并沒有按勞動者的實際工資購買保險,所以有關的規定是,本人平均工資與廠方向勞動部門的繳費工資存在的差額部分由廠方負責并向傷者支付。若廠方沒有給勞動者購買保險的,工傷后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廠方負責支付。另外關鍵的一點要特別注意工傷補助金中涉及的本人工資包括加班工資、津貼、獎金,各種補貼以及扣除社保和稅費之前的總工資,而不是廠方支付給勞動者的實際到賬工資。
請問一下:煤礦職工,工傷認定九級。1.住院期間家人陪護,誤工費等多長時間給予報銷;2.工傷期間單位發放工資應按什么比例領取;3.工傷期間是否每月都要去醫院開證明,持證明向單位請假;4.工傷認定后,若再到醫院住院治療,可否申請單位先掂付住院期間費用;5.工傷職工可否申請單位給予救助,救助標準?
工傷爭議,包括多個方面的問題, 從爭議內容一般包括工傷認定問題、傷殘等級鑒定問題、工傷相關待遇等方面的爭議問題。也包括多個法律主體之間的爭議,比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者與社保經辦機構、用人單位與社保經辦機構等方面的爭議問題。
正常情況下,出現工傷爭議,國家《工傷保險條例》以及各地方《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了相關處理規則: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 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職工或者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 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提供舉證材料,用人單位應自收到舉證通知之日起15日內提供相關證據。用人單位逾期不提供舉證材料的,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區縣(自治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確認)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鑒定(確認)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確認),并提交區縣(自治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及相關材料。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再次鑒定(確認)結論為最終結論。
三、工傷爭議處理司法程序
一是企業單位不同意工傷職工的要求時,職工或其親屬應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結論不服的,雙方當事人應向法院上訴。
二是企業或職工對于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和 社會 保險經辦機構認定工傷或者確認支付待遇的決定不服的,應向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結論不服的,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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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友邀!
友此問太籠統,究竟是指個人還是指單位?是上班時間,還是指下班途中?這讓答者無頭緒回問好為難。
只好說,若是個人行為發生的工傷事故:在上班時間時要保護好現場證據,及時匯報上級并立即就醫,用醫治證明為日后個人對工傷事故的認定和追責提供必要的證據。
如是下班途中發生的事故,更應從第一時間上及時的匯報單位并拍照或提供相關證據,爭取從事實上為以后要求單位對工傷事故的認定和賠償提供有力的物證。此時,如自己受傷害后倘能清醒,一定要去求助“過路之人”幫助做到。
而如果是單位發生工傷事故時,作為一線指揮者:第一應立即啟動平常制定的安全搶救預案。確保事故現場的人員第一時間的生命安全得到最小的威脅和減少。第二根據事故現場發生事故的性質,對事故現場采取必要的疏散,隔離和維護工作,防止突發事件下其它人員的介入,造成混亂或次生事故時對無關人員的傷害。第三迅速消除事故隱患。第四,本著對事故處理“三不放過”的原則(對發生事故的責任者不放過!對事故的原因不查明不放過!對事故發生后沒有吸取教訓,拿不出整改措施不放過!),對事故發生的原因分析排查并嚴肅追責和整改。
總之,當工傷事故發生后,切記,及時的匯報上級并進行人員的救治和現場的疏散維護為必須先做到的事情。這樣就從事態的時間上,為個人和企業的生命財產爭取并降低了很大程度上的危害和損失。
發生工傷后,要及時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然后要賠償的
1996年8月12日,原勞動部發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對此作了具體規定。
首先,必須知道職工在什么情形下負傷、致殘、死亡時,應當認定為工傷。《試行辦法》第八條規定: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二)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三)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四)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五)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六)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 社會 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七)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八)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九)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同時,《試行辦法》第九條還規定: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一)犯罪或違法;(二)自殺或自殘;(三)斗毆;(四)酗酒;(五)蓄意違章;(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其次,發生了工傷事故后,要及時申報。根據《試行辦法》的規定,企業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工傷職工或其親屬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申請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申請工傷待遇時,應當如實反映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主要經過、現場證人和本人工資收入、家庭成員等情況。
第三,勞動行政部門要在法定期間內作出工傷認定。《試行辦法》規定:勞動行政部門接到企業的工傷報告或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后,應當組織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進行調查取證,在7日內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30日。
第四,對工傷職工作出勞動鑒定和工傷評殘,為傷殘待遇的確定和工傷職工的安置提供主要依據。《試行辦法》規定: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治愈或者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或者醫療期滿仍不能工作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評定傷殘等級并定期復查傷殘狀況。傷殘待遇的確定和工傷職工的安置以評定的傷殘等級為主要依據。
第五,爭議的處理。在現實生活中,往往出現工傷職工或其親屬與企業及勞動保險機構就申報工傷、工傷認定或傷殘等級鑒定結論等持不同意見而發生爭執。為便于解決矛盾,《試行辦法》對此作了明確規定:工傷職工及其親屬,在申報工傷和處理工傷保險待遇時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辦理。工傷職工及其親屬或者企業,對勞動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待遇支付決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有關法律、法規辦理。職工對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申請復查;對復查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
另外,應當明確的是,目前,由于某些原因,各地還有許多企業,特別是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沒有按照《試行辦法》的規定實行工傷保險的 社會 統籌,這些企業應當按照《試行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即尚未實行工傷保險 社會 統籌的企業發生工傷事故時,工傷職工應享受的保險待遇由企業支付。
不請自來。
在企業工作,特別是制造型企業發生工傷的概率還是不小的,但很多企業不夠正規或員工本身對勞動法不夠了解,一旦出現工傷之后就不知所措。關于工傷這個事情簡單的說幾個流程,希望引起職場人士的注意。
① 治療第一
人可不能犯傻,一旦出現工傷事件的時候,第一時間應該去救治,以減少對身體的傷害。然后再考慮走程序,解決費用問題。
② 界定工傷
很多的時候有些傷害不一定算是工傷,所以要清楚的界定工傷的屬性,也就是此項工作是否屬于工傷,如果屬于工傷的話大概是什么級別?
③ 工傷鑒定
對于受傷的程度由國家正規的機構進行工傷鑒定,以確定工傷的等級,不同的工商對應的賠償額度是不一樣的。
【蝸牛觀點】
關于工傷,凡是于工作場合有關的,包括上下班的路途發生的事故,一般都可以理解為工傷。
如果是交通事故,必須具備這樣幾個標準。上下班的途中,主要責任人不是自己,實際構成一定程度的傷害。
安全第一,工作中一定要杜絕工傷隱患。
發生工傷后,正確的操作流程:
1. 前往參保地工傷定點醫院就醫:如果因搶救等特殊情況,可以先就近就醫(可以不是工傷定點醫院),但脫離危險后應當轉到工傷定點醫院。如果是在異地發生工傷需要在異地就醫的,應當進行工傷異地就醫備案,具體要求可咨詢參保地社保中心。
2. 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工傷認定:可以有公司申請,也可以由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申請。公司申請的,應在工傷發生后30日內申請;公司不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應在工傷發生后1年內申請。
3. 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拿到第二步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后,應去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時間上應該是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或者停工留薪期滿。
4. 向社保經辦機構申領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待遇:有了《工傷認定決定書》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之后,就可以申請領取工傷待遇。這里說的是領取應該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還有一部分待遇是要向公司主張的。
5. 向用人單位主張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待遇。若用人單位未購買工傷保險的,所有工傷待遇都應向用人單位主張。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可提起勞動仲裁。
6.離職時,還可以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其中,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是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是向公司要。
關于工傷的處理流程、賠償標準,這兩篇文章講得十分清楚:
2021年版:最新工傷賠償標準及計算方法,秒懂工傷怎么賠
干貨2021: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申領流程,趕緊收藏
里面包含2021年各省最新的數據,用于計算工傷賠償。
一個人屢次出現工傷的介紹就聊到這里吧,感謝你花時間閱讀本站內容,更多關于一個人工傷可以報幾次、一個人屢次出現工傷的信息別忘了在本站進行查找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