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職工工傷認定時限是如何規定的的知識,其中也會對職工工傷認定由誰管轄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本文目錄一覽:
- 1、工傷認定的法定期限
- 2、工傷認定的期限是多久
- 3、認定工傷的時間期限
- 4、工傷認定時間期限
- 5、職工工傷認定的時限是如何規定的?( )
工傷認定的法定期限
規定申請認定工傷的時效為一年,即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申請因病致殘或非因工致殘的等級評定和其他鑒定的,按照相關規定的時限提出申請。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條
由于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屬于用人單位原因;(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img]工傷認定的期限是多久
工作中事故發生后,單位應在30日內(時限)申請工傷認定,超過30天不超過1年(時效)單位也可申請,但工傷認定之前的費用由單位承擔。單位不為職工申請認定,職工或者近親屬可在1年內(時效)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對需要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這些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工傷認定時限中止。單位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勞動者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也有自己申請工傷認定的權利。可以先到勞動仲裁裁定勞動關系和事實勞動關系,屬于勞動關系或事實勞動關系,拿裁定書1年內(時效)可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認定工傷的時間期限
一般來說,工傷認定的期限是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用人單位在這期間沒有申請的,職工可以在一年內進行申請工傷鑒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認定程序
(一)工傷認定機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我國工傷認定機構是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此處的“統籌”層次應當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1條確定,即工傷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然而,為了便于當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該條例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二)工傷認定申請的受理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屬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轄范圍且在受理時限內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后,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三)工傷認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行為屬于行政確認行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據實提供情況和證明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進行,并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工作人員在進行調查核實時可以行使一定的職權,如依法查閱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等。同時,工作人員也應當履行一定的義務,如保守有關單位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為提供情況的有關人員保密等。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如果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在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用人單位往往會與職工或其近親屬對職工受傷是否屬于工傷發生爭議,如果仍然堅持“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對本已受到傷害的職工及其近親屬而言無疑是個沉重的負擔,最終可能導致受傷害職工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考慮到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地位懸殊,職工對用人單位具有從屬性和相對弱勢性,法律將工傷認定的舉證責任轉移到用人單位身上,即如果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這也體現了工傷保險法有利于工傷職工的原則。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同時,修改后的《工傷保險條例》增加了工傷認定簡易程序,規定對事實清楚、權利與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根據《執行工傷保險條例意見》第5條的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發現勞動關系存在爭議且無法確認的,應告知當事人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在此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當事人。勞動關系依法確認后,當事人應將有關法律文書送交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該部門自收到生效法律文書之日起恢復工傷認定程序。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傷認定結束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將工傷認定的有關資料保存50年,以備核查。
由于工傷認定關系到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是否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也關系到用人單位是否負擔一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因此,如果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復議辦法》及《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另外,由于是否具有勞動關系是認定工傷的一個前提,如果沒有勞動關系,原則上不存在工傷認定的問題。因此,《規定》對涉及勞動關系確認的行政審判程序作了規范,第2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后,發現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訴訟前已經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中止行政案件的審理。”依據該規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訴訟前如未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無需中止行政案件的審理,從而加快了工傷認定法律程序,對保護受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具有積極意義。
工傷認定時間期限
一、工傷認定時間期限是多久
《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等法規規定: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法律賦予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的權利,是對勞動者權益保護的需要,也是對用人單位履行申請工傷職責的督促。規定勞動者一年工傷認定申請期限,有利于促使勞動者積極地主張權利,也方便勞動行政部門調查事故情況。但是規定申請期限自事故發生起算,不利于勞動者維護權利。相比而言,《廣東省部分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工作座談會綜述》中的解釋更加科學合理。該文件對工傷時效有如下表述:“但工傷事故的時效不應從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算,應從其治療終結之日或傷殘等級評定之日起算。”
二、超過工傷認定期限怎么處理
是否超過了一年的期限就不能認定工傷,不能主張合法權益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工傷案件屬于一種特殊的人身傷害案件。按照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原則,在上位法有不同規定時應當適用上位法。在《民法通則》中規定,人身損害的訴訟時效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一年。如果用人單位一直在負責勞動者的治療,勞動者知道權利被侵犯是在單位停止對勞動者的治療時開始。因此,如果沒有超過《民法通則》規定的人身損害的訴訟時效,法律應當保護其合法的權益。勞動者可以要求勞動仲裁部門出具不予受理的決定書,然后向法院提起工傷賠償訴訟,由法院作出工傷認定,判定勞動者獲得應有的賠償。
實踐中,不同主體申請進行工傷認定的,此時法律中規定的工傷認定時間期限是不一樣的。一般從事故發生之日開始計算,單位申請進行認定的需要在30日之內提出,不過要是受傷勞動者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申請進行認定的話,那此時的期限就是一年。
職工工傷認定的時限是如何規定的?( )
職工工傷認定的時限是這樣規定的:
1、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當在30日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應當在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在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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