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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是檢察院還是法院
法院和檢察院的區別: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同時也是公訴案件的審查起訴機關。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審查批準逮捕,其自偵案件的偵查,以及審查起訴,和所有公訴案件的提起公訴與出庭作控方。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其主要職責是依法行使審判權,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審判。
補充偵查次數最多是兩次,期限屆滿時檢察院不得再提出。但是法院在審判階段是可以建議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次數最多不超過兩次,每次一個月,補充偵查時間不計入審案期限。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首先要確定是什么傷情,如果是輕傷,公安局不立案你可以去檢察院抗訴或者去法院直接起訴,法院是會受理的,如果是輕微傷,那就是治安案件了,你可以直接去法院請求對方賠償。
法律主觀: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是一定要起訴嗎 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不一定要起訴,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向人民 法院 提起公訴,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公訴案件首先是公安機關和監察委員會立案。公安機關和監察委員會將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公安機關、監察委員會偵查預審后移送人民檢察院起訴;人民檢察院立案后予以審查并移送人民法院審判。人民法院立案后,對被告人予以審判與判決。公訴案件,一般分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三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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