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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是什么罪
1、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68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2、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3、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4、(1)所有權屬公有;(2)錢款或特殊形式貨幣。特殊形式的貨幣:存折、存單、支票、股票、國庫券、債券等金融憑證和有價證券,是特殊形式的貨幣形態(tài)。如其屬公有且被挪用,屬于挪用公款。
5、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的是提請批捕和審查批捕的時限。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原文
1、《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2、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九十一條的內容是提請批捕和審查批捕的時限。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3、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4、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的規(guī)定如下: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 逮捕 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刑事拘留期限屆滿,因偵查需要變更為其他刑事強制措施的,可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而釋放的,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三款。
刑訴法九十一條規(guī)定的內容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提請批捕和審查批捕的時限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的是提請批捕和審查批捕的時限。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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