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15年未休年假補償標準,以及公司未交滿社保和安排年休假,能否解除勞動合同并申請補償金?對應的知識點,文章可能有點長,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閱讀完,增長自己的知識,最重要的是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可以解決了您的問題,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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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公司要求休年假合理嗎?
我認為,在抗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特定時期,公司要求休年假是合理的。
一、根據2007年國務院頒布《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令第514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布《帶薪年休假條例實施辦法》等法規,單位對帶薪年假的休假安排,應當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為妥善處理企業復工前后與勞動者的關系,2020年2月7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聯合印發《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對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可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因此,公司的決定有法可依。
二、目前,有些地方的抗疫形勢還很嚴峻,所在地 *** 根據抗疫需要,要求單位(企業)延后上班和開工(復工)。有些職工也因種種原因,想推后上班和開工(復工)的日期。公司這樣安排,既執行了 *** 抗疫工作的規定要求,又滿足了一些職工的自身需求,還為企業在疫情過后迅速恢復生產,有效彌補因疫情造成的經濟損失,提高經營效益,實現年度管理目標提供了時間,奠定了基礎。
三、對相關法規中"考慮職工本人意愿“和“可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等要求,有些公司或許做得不夠完美,但我認為,非常之時,必有非常措施,大災之年,有情可原。作為職工,面對此次疫情,應該有更高的政治覺悟、行動自覺和公民素養,萬眾一心,奉獻自我,為奪取抗疫工作的全面勝利貢獻力量。待到"山花爛漫時",定在叢中笑!
公司未交滿社保和安排年休假,能否解除勞動合同并申請補償金?
公司未安排交滿社保和安排年休假,能否解除勞動合同并申請補償金,對于你這個問題,我仔細看了你的描述,但問題還是沒有描述清楚,如果單從公司沒有繳納社保的原因來離職,這是可以要求給予經濟補償的,疫情期間沒有上班,補發70%的工資也是成立的,對于沒有安排年休假要求補發雙倍的工資,實際上應該是300%的工資,這也是符合國務院514號令的。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個人觀點:
第一,公司沒有按時足額繳納社保,可以要求補繳沒有繳納年份的社保。
你是2016年12月進入公司,公司是從4月份開始繳納社保,那么這個4月是從哪一年的4月開始繳納的沒有描述清楚,如果是從今年4的月才開始繳納的社保,那么你以公司沒有按時足額繳納社保,可以要求公司為你補繳在公司工作期間,應當繳納而沒有繳納的社保,同時承擔滯納金,這是合情合理的,如果公司是從2017年的4月開始繳納社保,一直到你離職前社保都是繳納了的,那么只能要求公司補繳從2017年1月到3月的社保,估計公司當時是以試用期為由才沒有繳納的社保。
第二,關于經濟補償金的問題。
對于經濟補償金的問題,只能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規定的執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屬于應當給予經濟補償的范疇。當然按照這一條的規定,也要看你的社會保險公司是什么時候開始繳納的,如果公司從2017年4月份開始繳納社會保險,那么你根據三十八條件辭職的理由就不充分,因為公司從2017年1月到你辭職前都是繳納了社會保險的,至于沒有繳納的幾個月可以要求公司補繳,但按照三十八條辭職應該得不到支持;如果公司是從今年4月才開始繳納社保的,那么按照三十八條規定提出辭職的,要求給予經濟補償的依據才是比較充分,可以按照你在公司工作的年限給予經濟補償,這是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的。
第三,關于年休假要求給予10天雙倍的年休假工資問題。
對于年休假的問題,一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執行還是比較好的,但是民營企業很多都沒有執行,按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即國務院第514號令的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根據你到公司工作的年限計算,你在2018年和2019年各應該享受每年5天的帶薪休假待遇。我們通常的做法不是由公司來安排,而是由個人根據部門工作的情況,按照公司的請假審批程序請年休假,如果你沒有主動請年休假,一般公司是不會主動安排的。如果你個人提出要休年休假,但是單位不同意的,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所以這個年休假的報酬不是雙倍,而是三倍,當然這也是可以列入勞動仲裁范疇的。
第四,關于疫情期間的工資問題。
今年疫情期間,的確給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帶來一定困難,2月到3月期間由于沒有上班,公司也沒有發工資,很多單位的做法是對于疫情期間沒有上班,適當扣或是減少工資標準,這也是比較合情合理的,員工也能理解。至于補發的比例是多少,這個沒有統一的規定,但最低不能低于當地最低職工工資保障水平,如果列入勞動仲裁我個人認為也是合理的。綜上所述,根據你描述情況來分析,主要爭論點還是是否符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來解除勞動合同的標準,由于你所說的4月份開始繳納,這個4月份屬于哪一年的4月份沒有描述清楚,所以這是影響勞動仲裁能否成功的關鍵因素,除了經濟補償以外的其他要求,都是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精神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目前形勢,單位強制性讓員工休年假,應該休嗎?
您好!用人單位是可以強制性安排員工休年假的。
從2007年12月14日國務院第514號令《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和2008年9月18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九條:“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年休假。”的規定來看,用人單位有權統籌安排職工休年休假。
參考《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貫徹〈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五條:“五、《辦法》第九條對用人單位與職工協商安排年休假作出了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在當年度休年休假的,應考慮職工本人意愿,但是應以用人單位的統籌安排為主。”的規定,也可以得出用人單位是可以強制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
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門規章和地方 *** 規章,均沒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必須要經過職工本人同意的表述。
如果用人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可以按照《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用人單位還應當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因此,如果用人單位安排了年休假,就會免遭賠償。
因此,我們認為用人單位可以在不經過職工本人同意的情況下,安排職工休年休假。
國家制定帶薪年休假的制度的目的是讓職工能夠享受較長時間的休息,能保持良好的身體狀態,投身到祖國的偉大建設中去。
基于目前新型管狀病毒肺炎疫情情況,處于防控的需要,各地 *** 都發布了遲延復工的決定,企業因無法復工,損失慘重。企業安排勞動者休年假,也是在減輕企業因此次疫情所遭受到的損失。勞動者應與用人單位互相體諒,共度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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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時的工作年限是如何計算的啊?
以及享受年休假的時間是如何確定的?年休假工作年限的計算,它是根據員工累計的工作年限為基礎。
即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計計算,而不是僅計算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享受年休假時間的基本規定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年限已滿一年不滿十年的,年休假五天;已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已滿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
”其中“工齡不滿十年”不包括工齡已滿十年的情況,是指工齡已滿一年以上,九年以下(包括九年)的,享受五天的年休假。
其中“工齡已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同樣不包括工齡已滿二十年的情況,是指工齡已滿十年(包括十年)以上,十九年以下(包括十九年)的,享受十天的年休假。
以勞動法工作五年可以請多久病假?
一、病假根據在本單位工作時間不同以及總工作年限不同而不同,最高可以達到24個月。
二、根據情況,病假最多3個月,超出3個月的病假,用人單位可以在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后解除勞動合同。
三、《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四、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
五、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
3、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
4、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擴展資料:
工資計算方式:
1、對于病假工資,用人單位可以在合同中與職工進行約定,只要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的80%就可以。根據勞動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中的規定,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0.9天和67.4小時,可以照此折算出員工日平均工資。
2、對于事假工資,企業完全可以不支付。
3、職工請事假(含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實行照發工資的制度。企業根據職工的不同性質而實行不同的制度,企業中的工人由于享受加班加點工資待遇,所以一般在事假期間不發工資;企業中的行政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不享受加班加點工資待遇,請事假每個季度在兩個工作日以內的,照發工資,超過兩個工作日以上的,其超過天數不發工資。
職工休探親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在規定的探親假期間和路程期間內,照發本人的標準工資。
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經過單位領導批準,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期。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前去料理喪事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
職工可以享受本單位的帶薪年休假。年休假一般為5至15天。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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