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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二審已結束將近兩個月,為何判決書依然積壓在中級法院
對方二審撤訴,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縣土地局也只能起到調節作用,不能做出違背法律判決的決定。縣法院執行局說要等土地局的結果,可能也是出于有利于執行考慮。
當事人如果對中級法院的二審判決仍然不服的,則可以向法院申請再審,或向檢察院申請抗訴或檢察建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 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事人如果對中級法院的二審判決仍然不服的,則可以向法院申請再審,或向檢察院申請抗訴或檢察建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因為我國實行的是兩審終審,所以二審判決后即生效。但法院判決后會給予敗訴方一定的履行期,如果在履行期內敗訴方不履行法院判決的內容,勝訴方就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執行期間一般是敗訴方履行完畢即結束,但如果敗訴方無履行能力,法院不再執行或等到其有履行能力后再執行。
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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