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文章給大家聊聊關于辭退員工補償標準2014,以及14年工齡被辭退能夠補償多少錢?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本文目錄
- 14年工齡被辭退能夠補償多少錢?
- 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被辭退了,需要補償這個員工嗎?
- 在工廠干了15年現60多了辭退沒買社保有補償嗎?
- 在公司工作14年,合同到期被公司辭退,有補償嗎?該怎么做?
- 工作14年被辭退怎么要求賠償?
14年工齡被辭退能夠補償多少錢?
工作14年被辭退如何賠償要分情況。勞動者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若單位無合法理由辭退導致勞動者離職的,在工作14年的情況下應支付28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以個人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
如果勞動者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違規制度被用人單位辭退的,用人單位不需要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并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被辭退了,需要補償這個員工嗎?
東東公司與李雷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員工無法定理由提前單方面解除合同,且無法確定給甲方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的具體數額的,雙方一致同意該賠償數額按照乙方前12個月的月平均實際收入計算。乙方工作不滿12個月的,以實際工作的月份折算賠償金額。后李雷未提前通知公司離職。東東公司認為李雷無故離職,使得公司措手不及,對經營管理有一定的影響,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主張賠償金。因損失難以估量,故而依照約定主張一個月的平均工資作為賠償額。
2014年7月29日,東東公司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李雷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仲裁委員會裁決不予支持。東東公司不服訴至法院。經過兩級法院審理判決東東公司向李雷主張賠償金,缺乏依據。
【屠律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對于勞動者無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作了明確規定,即只要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條對于勞動者未履行提前三十日的通知義務,是否需向用人單位支付一個月工資以替代提前通知期,并未作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中規定了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上述兩條法律規定的內容,勞動者無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承擔支付用人單位一個月工資以替代提前通知期的責任,如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因此,勞動者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了實際損失,是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該損失的舉證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
至于雙方是否可以事先約定損失的金額或計算方式。鑒于賠償損失的屬性是補償,彌補非違約人所遭受的損失,該屬性決定了賠償損失的適用前提是違約行為造成財產等損失的后果,如果違約行為未給非違約人造成損失,則不能用賠償損失的方法來追究違約人的責任。
因此,本案中雙方事先約定損失的金額不符合賠償損失的屬性,該約定的實質屬于事先約定違約金。
由于勞動法律關系的公法特征決定了勞動合同關系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關系完全遵從雙方意思自治的特殊性,勞動合同法對于在何種情形下,勞動合同雙方可以約定違約金亦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即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只有在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的約定或競業限制約定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才能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而約定服務期的前提條件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
本案中,不存在東東公司為李雷提供專業技術培訓并約定服務期的情形,也就不存在適用違約金的前提。
綜上所述,東東公司與李雷預先約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損失的數額,與法有悖,該約定當屬無效。東東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因李雷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給東東公司造成的實際損失,故東東公司向李雷主張賠償金,缺乏依據。
在工廠干了15年現60多了辭退沒買社保有補償嗎?
在工廠干了15年,現在60多了,辭退沒買社保有補償嗎?
有啊,現在國家規定所有職工公司都必須買社保,不是因為你60多了被人辭退就沒得補償,同樣有補償。如果不補償可以到勞動人事局反映情況,如果情況屬實,勞動局會對公司實行強制辦法,讓他補償你
在公司工作14年,合同到期被公司辭退,有補償嗎?該怎么做?
有的,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訴,要求賠償,
賠償金按近期12月的實際月工資的平均工資作為補償的月工資基準,即14年應賠償14個月的工資。
解釋原因: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或者沒有履行合法程序,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的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
3、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并且沒有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的,除了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總計N+1;
4、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并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擴展資料
賠償金發放條件
具體包括以下12種情況: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12)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工作14年被辭退怎么要求賠償?
無論工作多少年,只有違法辭退才有賠償,也就是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四十條和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賠償標準是經濟補償金的二倍,也就是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兩個月本人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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