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工傷初鑒和復鑒,以及工傷初次鑒定與再次簽定結果一樣嗎?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什么是工傷復查鑒定
- 2、第一次工傷鑒定和第二次鑒定會不一樣么?
- 3、在我國工傷傷殘鑒定第一和第二次的結果一樣嗎
- 4、如對勞動能力初次鑒定或者復查鑒定結論不服的提出再次鑒定應向哪個部...
- 5、工傷鑒定前復查和再次鑒定的區別
- 6、工傷復查鑒定最新條款
什么是工傷復查鑒定
1、工傷復查適用于工傷職工在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情形。
2、復查鑒定是工傷鑒定前復查一年后,傷情出現變化申請復查鑒定。
3、復查鑒定是初次鑒定一年后,傷情出現變化申請復查鑒定!必須是一年后!法律分析初次鑒定:從業人員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勞動能力鑒定。
第一次工傷鑒定和第二次鑒定會不一樣么?
1、在我國工傷傷殘鑒定第一和第二次的結果一樣嗎? 一般沒有什么特殊情況的話,兩次工傷鑒定的結果應該是一樣的,工傷鑒定是屬于 勞動能力鑒定 ,如果兩次鑒定結果不一樣,那么以最后一次鑒定結果為準。
2、法律分析:有差別的。由于第一次傷殘鑒定和第二次鑒定之間存在一定的時間差,有些傷情,經過這一段時間的恢復,會有所好轉,所以,傷殘等級會有所下降。
3、但也會有不一樣,因為兩者有時間差,第一次工傷鑒定傷情比較重一些,經過一段時間的治療和修養,第二次的工傷鑒定,傷情就會 *** ,好一點,自然出來的工傷鑒定結果也會有所不同。
4、第一次工傷鑒定和第二次工傷鑒定不會不一樣的,只要有確定的工傷肯定是一樣的鑒定。畢竟在工作當中受傷的,所以工傷鑒定是一樣的。
5、必須是一年后!法律分析初次鑒定:從業人員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人員的初次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6、第一次鑒定我為輕傷二級對方要求二次鑒定,是不會被推翻的。如果第一次鑒定合法合規,第二次鑒定就不會被推翻的。傷、殘鑒定是指傷后傷殘程度鑒定。
在我國工傷傷殘鑒定第一和第二次的結果一樣嗎
在我國工傷傷殘鑒定第一和第二次的結果一樣嗎? 一般沒有什么特殊情況的話,兩次工傷鑒定的結果應該是一樣的,工傷鑒定是屬于 勞動能力鑒定 ,如果兩次鑒定結果不一樣,那么以最后一次鑒定結果為準。
法律分析:有差別的。由于第一次傷殘鑒定和第二次鑒定之間存在一定的時間差,有些傷情,經過這一段時間的恢復,會有所好轉,所以,傷殘等級會有所下降。
傷情鑒定第一次與第二次區別 兩次鑒定結果是有可能不一樣的。但是申請傷殘鑒定重新鑒定需要到省級勞動能力鑒定中心,單位未必有什么私下空間。省級鑒定結果為最終鑒定結果。
如對勞動能力初次鑒定或者復查鑒定結論不服的提出再次鑒定應向哪個部...
申請人應當向工傷發生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的勞動能力初次鑒定、復查鑒定。
可以。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對初次鑒定或者復查鑒定結論不服提出的再次鑒定。第十一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提前通知工傷職工進行鑒定的時間、地點以及應當攜帶的材料。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因為根據規定,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沒有規定具體的時間、批次,隨時都可以進行工傷鑒定。
工傷鑒定前復查和再次鑒定的區別
因此,復查鑒定是對勞動者的一種后期保護,是對原鑒定結果的一種事后復查,而再次鑒定一般是對原鑒定結果不服而申請重新鑒定,二者本質上是不同的。
法律分析:從業人員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人員的初次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復查鑒定和再次鑒定的區別請見如下規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工傷復查鑒定最新條款
1、第十七條〔再次鑒定〕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的,應當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工傷職工本人無法提出申請的,可由其近親屬代為提出。
2、自 勞動能力鑒定 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3、普法內容 如果復查鑒定等級有變化了,已經支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補足,其它的待遇按新的等級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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