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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護理費賠償標準
護理費數額是由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護理人數、護理期限、護理級別等要素綜合決定的。
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
1、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2、護理人員沒有收入的,無論受害人是否實際支付給護理人員以報酬,均統一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法律依據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全文》第二十一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img]究竟如何確定工傷賠償的護理費
1、工傷賠償的護理費是按職工的護理等級來確定的,若職工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護理費是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是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則是30%。 2、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 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 停工留薪期 內,原 工資福利待遇 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 工傷保險基金 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工傷護理費賠償標準是什么
法律分析:工傷護理費的給付,在定殘之前由單位按照實際支出承擔責任,具體標準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即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工傷護理費在定殘之后,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后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護理費的標準是多少
工傷護理費標準:1、評定傷殘后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2、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3、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護理費數額是由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護理人數、護理期限、護理級別等要素綜合決定的。
1、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
(1)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2)護理人員沒有收入的,無論受害人是否實際支付給護理人員以報酬,均統一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3)受害人雇傭護工的,其計算方法與第二種情形相同。
2、護理人數
(1)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
(2)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多于一人,具體可以參照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的明確意見,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3、護理期限
(1)一般原則,計算到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為止;
(2)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是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第一,如果受害人實際需要的護理期限,超過了法院判決的期限,甚至超過了二十年的最長期限,就超過期限的護理費,受害人有權再次請求賠償(最高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32條規定: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經審理認定賠償權利人確實需要繼續護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第二,如果受害人實際被護理的期限,短于法院判決確定的期限(例如,受害人在此期限內康復已無需護理,或者在這個期限未滿時受害人就死亡的)而賠償義務人一次性已經支付了該期限內的全部護理費,受害人基于法院的判決一次性取得該筆護理費的,受害人或者其繼承人不負返還的義務。
4、護理級別
護理級別是確定護理費數額的另一個重要因素。而護理級別又是由受害人的護理依賴程度和配置殘疾輔助器具 情況決定的。
(1)生活自理范圍主要包括下列五項: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動。
(2)護理依賴程度就是指被護理人對護理人在生活上的幫助的依賴程度。護理依賴的程度分為三級:
第一,完全護理依賴,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項均需護理者;
第二,大部分護理依賴,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項中有3項需要護理者;
第三,部分護理依賴,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項中有1項需要護理者。
(3)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
具體是指致殘的受害人在配制殘疾輔助器具后,在多大的程度上恢復了生活自理的能力。當配制了殘疾輔助器具后,當時能夠不同程度地恢復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其護理依賴程度降低,護理級別也相應較低,護理費相應減少。
(4)護理級別
依照衛生部頒布的《醫院工作制度》的規定,應根據病情或殘疾等級分為四級,即特別護理、一級護理、二級護理、三級護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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