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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最低工資標準
按照《四川省人民 *** 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川府規〔2022〕1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決定對全市現行月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現將調整事項通知如下。
? ?一、調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資標準
? ?第一檔:每月2100元(每日97元);
? ?第二檔:每月1970元(每日91元)。
? ?二、調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 ? 第一檔:每小時22元;
? ? 第二檔:每小時21元。
三、各區(市)縣轄區內具體適用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 ?(一)四川天府新區、成都東部新區、成都高新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郫都區、新津區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2100元(每日97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每小時22元。
? ?(二)簡陽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1970元(每日91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每小時21元。
? ? ?以上標準包含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項:加班加點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條件或者特殊工作環境下的津貼;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非工資性勞動保險福利待遇;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補貼。
? 用人單位有條件為勞動者提供食宿的,在此支出之外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也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 各區(市)縣應加強監督檢查,確保最低工資標準貫徹落實。
?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成都市人民 *** 關于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成府發〔2018〕9號)同時廢止。
成都最低工資標準2022年
成都市現行最低工資標準為:1、成都天府新區等13個區與新津縣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17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每小時18.7元;2、簡陽市、都江堰市等8個市或縣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165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每小時17.4元。該工資標準是根據我國最低工資規定,結合成都市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由市 *** 決定調整的。
1、調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資標準
(一)每月1780元(每日81.84元);
(二)每月1650元(每日75.86元)。
2、調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一)每小時18.7元;
(二)每小時17.4元。
3、各區(市)縣轄區內具體搭攜鏈適用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一)成都天府新區、成都高新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郫都區、新津縣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1780元(每日81.84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每小時知孫18.7元;
(二)簡陽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1650元(每日隱沖75.86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每小時17.4元。
用人單位有條件為勞動者提供食宿的,在此支出之外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也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img]2021年3月成都最低工資標準
2021年3月成都最低工資標準是每月2300元,因為根據四川省人民 *** 《關于修改實施成都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成都市最低工資標準從2021年1月1日起由原來的每月2200元提高至每月2300元。
成都市2018年最低工資標準是多少
成都市2018年最低工資標準是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1780元(每日81.84元)和每月1650元(每日75.86元),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8.7元和17.4元。
根據《成都市人民 *** 關于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從2018年7月1日起將全省月最低工資標準由1500元、1380元、1260元,對應調整為1780元、1650元、1550元;將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15.7元、14.4元、13.2元,對應調整為18.7元、17.4元、16.3元,同時要求各市(州)從省 *** 發布的三檔最低工資標準中選擇適合本地實際的標準執行。
其中,成都高新區、成都天府新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郫都區、新津縣等14個區、縣執行每月1780元(每日81.84元)、每小時18.7元的標準;簡陽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等8個縣(市)執行每1650元(每日75.86元)、每小時17.4元的標準。
擴展資料:
《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二條 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于本條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成都人社局——成都市人民 *** 關于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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