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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6條
1、第一百零六條:采取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必須由人民法院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追索債務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予以拘留、罰款。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北京市200X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人民幣XX元,故被告應支付傷殘賠償金為人民幣XX元。
3、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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