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謝邀請,今天來為大家分享一下勞動糾紛離職補償金標準的問題,以及和勞動法2021最新規定離職補償最高限額?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還不太明白的話,也沒有關系,因為接下來將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解決大家的問題,下面就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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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5能解決勞動糾紛嗎?
可以,12345是非緊急救助熱線,以前叫市長熱線。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來解決這個勞動糾紛問題,具體回答如下:
一、辭職和申請勞動仲裁的理由:未簽訂勞動合同及未繳納社會保險和未支付加班工資;
二、申請勞動仲裁的證據:工資存折·公司借章申請表有公司領導的簽字,(還有公司部門領導的簽字的考勤表復印件,只有五月份的,其他月份的在財務),我可以要出工資條。
三、申請勞動仲裁可以主張的權益:上班第二個月開始的二倍工資、相當于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加班費(需要提供證據)、補繳社會保險。
補償金能不能在離職后要求?
【凡塵漫記】可以,經濟補償金的仲裁時效是一年。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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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2021最新規定離職補償最高限額?
一、勞動法新規定離職補償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二、離職補償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離職時,如果用人單位是按照《勞動法》所規定的裁員的,最多是要支付離職員工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但如果是違反了《勞動法》規定而裁員的,就要根據相關規定的二倍進行補償。
工作5年未簽勞動合同未交社保,自動離職了,有什么補償?
你好!職工離職時,需要詳細梳理自己應當得到的補償。在這些補償中,不僅僅有經濟補償金。
一、關于能否得到經濟補償金問題。(一)《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二)因此,用人單位未為你交納社保費,你是可以主動離職并主張經濟補償金的。但是,各省法院有不同的判決。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問題。(一)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30天內與勞動都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從第二個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滿一年后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因此,你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從第二月至第十二個月的雙倍工資的一倍工資。但是,因為雙倍工資對用人單位具有懲罰性,不屬于勞動者的工資,其仲裁時效為一年,你已經超過了仲裁時效。三、關于失業保險損失問題。失業保險損失是勞動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情況,因為你是自動離職,所以你是不能辦理社保登記,享受失業失業保險金的。四、關于補繳社保費問題。補繳社保費是行政權,因而司法權不予介入。勞動者可以向人社部門反映用人不部門要求補繳社保費。目前,有的地方是由稅務局負責追繳社保費。追繳社保費只能向行政部門投訴,不能向法院起訴。五、關于帶薪年休假問題。職工只要能夠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帶薪年休假可向下一年結轉一年。用人單位不職工休息的,要給予加班費等待遇。帶薪年休假工資按照正常工資的三倍發放。六、關于繳存住房公積金問題。住房公積金的繳納具有很強的行政權性質,對于用人單位來說,是強制性的,不存在住房公積金追繳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只能向住房公積金中心投訴要求追繳。央企辭職有什么補償?
央企辭職是沒有補償的。辭職是個人主動結束勞動的行為,發起人為個人,它是有區別被辭退的被動結束勞動關系的,是所屬單位的行為。
勞動法對于單位主動與員工結束勞動關系,是有對應的經濟補償和賠償條款。但是針對員工主動辭職沒有對應補償條款。
OK,關于勞動糾紛離職補償金標準和勞動法2021最新規定離職補償最高限額?的內容到此結束了,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