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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抗訴程序
人民檢察院按照 審判監督程序 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應當將抗訴書副本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檢察機關辦理民事抗訴案件的程序包括案件的受理、立案、審查、提請抗訴、抗訴、出庭。受理。
法律主觀:檢察院抗訴 程序是有明確規定的:《 刑事訴訟法 》 第一百八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 一審 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刑事抗訴規則
1、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法律主觀:對申請抗訴的期限有以下規定:如果是刑事訴訟中的抗訴,期限是五日內。從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收到判決書之日起計算,如果當事人認為一審判決有誤的,可以在五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3、法律規定對于判決的抗訴期限為10日,對于裁定的抗訴期限為5日。
檢察院抗訴程序最新規定
法律主觀:檢察院抗訴 程序是有明確規定的:《 刑事訴訟法 》 第一百八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 一審 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刑事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審理要求的訴訟活動。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按照不同的訴訟程序,刑事抗訴可以分為第二審程序中的抗訴和審判監督程序中的抗訴。
檢察院民事抗訴流程有立案審查、決定提出抗訴、制作抗訴書、派員出席法庭。
人民檢察院按照 審判監督程序 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應當將抗訴書副本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如果檢察院決定不立案的案件,應當通知申訴人。檢察院立案以后,會對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進行審查。對于審查終結的案件,檢察院的應當分情況作出是否提起抗訴的決定。
申請檢察院抗訴的法律規定
1、在我國,抗訴是法律授予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的一項法律監督權。
2、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
3、法律主觀:對申請抗訴的期限有以下規定:如果是刑事訴訟中的抗訴,期限是五日內。從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收到判決書之日起計算,如果當事人認為一審判決有誤的,可以在五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4、《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5、立案。有抗訴權或者有提請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受理的民事抗訴案件,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抗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立案。立案應當通知申訴人和其他當事人。 審查。
6、法律主觀:民事抗訴期限是三個月。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
1、根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立案以后調(借)閱人民法院審判案卷,并在調(借)閱審判案卷后3個月內審查終結。
2、法律解析: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抗訴的案件有哪些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 法院 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3、檢察院不支持抗訴的可以看是否違規,違規的話可以向檢務督察部門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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