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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案件中財產保全的范圍是怎樣的
1、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對被申請人財產的保全,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的財產所有權憑證,如汽車要提供車戶證明,房屋要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書等,以防錯將他人的財產查封、扣押。對案外的財產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本案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能采取保全措施。
2、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后,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3、《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也認為,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范圍應當限于當事人爭執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經濟糾紛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嗎
法律分析:可以。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具備的條件:財產保全一般由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對當事沒有提出申請的,但爭議的財產可能有毀損、滅失或其他危險的,法院可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
經濟糾紛起訴后,可以申請財產保全。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后,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經濟糾紛可以申請財產保全。需要滿足一定條件,例如不進行財產保全,將造成申請人利益無法實現等。
經濟糾紛什么情況下要提交證據保全
民事訴訟中,在證據材料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保全是人民法院在調查收集證據前采取的、對證據加以保護的必要措施。需遙全證據的情況有2種:(1)證據有滅失的客觀可能性;(2)證據在將來有難以取得的可能。
經濟仲裁證據提交的時限是十天的時間,如果超過證據提交的時限,對方的當事人有權利不質證,如果證據材料對案件很重要,具有決定性作用,可以要求當事人確定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證據保全,是指在證據有可能毀損、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對證據進行保護,以保證其證明力的一項措施。證據保全分訴前證據保全與訴中證據保全兩種。
發生經濟糾紛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嗎?
法律分析:可以。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具備的條件:財產保全一般由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對當事沒有提出申請的,但爭議的財產可能有毀損、滅失或其他危險的,法院可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
經濟糾紛起訴后,可以申請財產保全。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后,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經濟糾紛可以申請財產保全。需要滿足一定條件,例如不進行財產保全,將造成申請人利益無法實現等。
在經濟仲裁過程中是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法》規定,有證據證明因為另一方的行為可能會造成仲裁裁決書難以執行,甚至不能執行的,可以依法提出財產保全申請,向仲裁委提出申請后,仲裁委應該把相關材料遞交到人民法院,由法院進行保全審查。
律師解沒有。出現經濟糾紛沒有權利處理對方財產。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由法院來處理對方財產。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
財產保全一般由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對當事沒有提出申請的,但爭議的財產可能有毀損、滅失或其他危險的,法院可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在起訴前,只能由當事人提出保全申請,且必須提供擔保。法院不能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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