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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關于證據的要求
證據應當具有真實性、合法性、足以認定爭議事實的明確性。證據采集、保管、轉遞等行為應當合法且符合規范管理要求。證據的提交當事人應當在訴訟期限內將證據提交法院。
第一百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照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
民事訴訟證據有:當事人的陳述,如原被告向法庭所作出的陳述;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人證言;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書證、視聽資料;鑒定機關出具的鑒定意見等。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
民事訴訟法證據種類
1、法律分析:民事案件中證據的法定種類為: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判定意見、勘驗筆錄。
2、民事訴訟八大證據種類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和缺席證據。在民事訴訟中,為了證明自己的權利或者義務存在或不存在,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
3、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了證據的種類,分別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當事人的陳述、財產、電子數據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法院發布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規定了民事訴訟中證據的收集、提交、審查和利用等方面的問題,具體規定如下:證據的收集當事人有權以任何合法方式收集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當事人舉證第一條_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提供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是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公正、及時審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民事審判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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