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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超過時效怎么樣辦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職工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為一年。超過了工傷認定時效,職工就不能申請工傷賠償;職工只有被認定為工傷,才有可能進一步主張權利。超過工傷認定的補救措施:1、通過工傷保險賠償案由獲得救濟。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2、傷者直接通過一般民事損害賠償案由獲得救濟。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申請工傷認定時間超過了怎么辦
工傷認定書申請超過期限的,不能認定工傷,沒有超過民事訴訟時效的,可以按人身損害賠償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權利。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鑒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鑒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img]工傷認定過了時間怎么辦
用人單位應當在發生事故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沒有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從業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發生事故傷害之日起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或者從業人員等無正當理由超出1年申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受理; 用人單位或者從業人員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目前不受時效限制,今后國家或者本市對工傷認定申請時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 *** ;
(三)自殘或者自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錯過了工傷認定時間怎么處理
首先,非勞動者的原因導致超過 工傷認定 時效的,仍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17條的規定, 工傷 職工本人申報工傷認定的,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 職業病 之日起1年內提出,即工傷職工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期間為1年。 超過該期限的,勞動保障部門不再受理。當然,如果因有合理事由而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1年期限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工傷保險 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條:由于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屬于用人單位原因; (四) 社會保險 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 (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 勞動關系 申請仲裁、提起民事 訴訟 。 因此,如果工傷職工在 工傷事故 發生之日起1年內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又不存在上述合理事由,那么勞動保障部門就無能為力了。
申請工傷過了時間怎么辦
法律分析:可以再申請工傷認定。時效一年,如果是非勞動者及其近親屬原因導致超過認定時效的,被耽誤時間不計算在內。由于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超過一年工傷認定時限的,可以向統籌地區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不予受理的,提起民事訴訟救濟。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七條 由于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屬于用人單位原因(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錯過了工傷認定時間怎么辦
工傷認定超過時效,可以按人身損害賠償提起訴訟。工傷認定申請期間:用人單位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申請;用人單位未申請,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申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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