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企業法案例及分析和法律依據,以及企業法典型案例分析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公司法案例
- 2、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案例分析五大要點
- 3、公司法案例分析模板
- 4、公司企業法緊急求助!案例分析
- 5、公司法案例分析
- 6、公司法的案例怎么分析及法律依據
公司法案例
1、②若A、B、C、D成立甲公司,甲公司欲與乙公司合并,2/3以上股東通過,但是少數股東堅持反對,其可以請求甲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在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60天,不能達成回購協議,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在90天之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案情簡介 恒意興煤炭有限責任公司、 *** 建筑材料有限責任公司、長鴻食品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3家約定,各出資500萬元,設立了屏北市建材有限責任公司。
3、公司章程系由公司股東制定,并對股東具有約束力。這種約束力不僅限于起草、制定公司章程的股東,也包括后來加入公司的股東,這是由公司章程的自治規則性質所決定的。
4、)不符合。因為《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本例中董事委托沒有采取書面形式,亦無授權范圍。2)符合。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案例分析五大要點
不簽訂勞動合同,責任在甲方——用人單位,有勞動部門進行處罰,但勞動關系成立,勞動者權益應該受到保護。張某等人要求合法。
勞動者是單方自己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是依據第三十七條解除勞動合同的,所以依法公司無需給與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引用“缺陷”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39條(二)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 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最主要依據是“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不過,勞動者跳槽仍需支付一定代價,因為《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一,屬于勞動者提出的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不能得到經濟補償金。其實這個等同于勞動者自己提出辭職了。
(2)某公司應該支付陳某5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4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具有權利獲得經濟補償。
公司法案例分析模板
1、法律分析:案情簡介;判決關點;法律依據;對比分析;小結。
2、②若A、B、C、D成立甲公司,甲公司欲與乙公司合并,2/3以上股東通過,但是少數股東堅持反對,其可以請求甲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在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60天,不能達成回購協議,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在90天之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申華公司的此種行為直接違反 了《公司法》第III條的規定。
4、)不符合。因為《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本例中董事委托沒有采取書面形式,亦無授權范圍。2)符合。
5、案例分析一 (1)應該提供,根據簽訂的公司章程乙公司有權查看。(2)公司章程對股東的效力。公司章程系由公司股東制定,并對股東具有約束力。
公司企業法緊急求助!案例分析
法定減資額度 雖然注冊資本的增減屬于企業自治的范疇,公司可以根據需要自由的依照法定的程序決定資本的增減以及增減的幅度。
申華公司的此種行為直接違反 了《公司法》第III條的規定。
,丁的出資是不合法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得以勞務出資。其他的股東不論是以貨幣、實物或技術出資都是合法的。
光明百貨商店是合伙企業,合伙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而東方有線責任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公司以其破產財產為限,承擔對債權人的責任。
甲、乙貨幣出資低于總出資額的30%,是違法的。《公司法》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在A地設立具有法人資格的分公司是不符合規定的。
公司法案例分析
根據公司法第四十條的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有權召開臨時股東會議的有:代表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董事長無權召開臨時會議。
案例分析一 (1)應該提供,根據簽訂的公司章程乙公司有權查看。(2)公司章程對股東的效力。公司章程系由公司股東制定,并對股東具有約束力。
)不符合。因為《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本例中董事委托沒有采取書面形式,亦無授權范圍。2)符合。
興達公司組織機構的組成中所存在的違法之處:a.股東劉某既擔任財務負責人又兼任監事。根據《公司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監事的職權范圍包括了檢查公司財務;并且,第五十二條規定“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公司法的案例怎么分析及法律依據
1、法律分析:案情簡介;判決關點;法律依據;對比分析;小結。
2、(3)所有的出資必須是貨幣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3、丙以私有房屋出資,丁以專利權出資,戊以設備出資,各折價100萬元;甲任董事長兼總經理,負責公司經營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潤,甲得28%,其他四位股東各得18%,從第六年開始平均分配利潤。
4、案例分析一 (1)應該提供,根據簽訂的公司章程乙公司有權查看。(2)公司章程對股東的效力。公司章程系由公司股東制定,并對股東具有約束力。
5、,丁的出資是不合法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得以勞務出資。其他的股東不論是以貨幣、實物或技術出資都是合法的。
6、根據公司法第四十條的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有權召開臨時股東會議的有:代表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董事長無權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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