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企業公司承包經營疑難法律問題案例的知識,其中也會對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案例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本文目錄一覽
- 1、企業經營權承包的法律依據
- 2、施工企業清欠工程款途徑及相關法律問題談?
- 3、復盤朱樹英律師工程案例3:標前協議的效力與違約問題?
- 4、如何看待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承包經營協議的效力
- 5、急!建筑法方面的案例分析十個!
企業經營權承包的法律依據
1、88年3月1日國務院發布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規定,企業承包的主要內容是“包上交國家利潤,包完成技術改造任務,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即“兩包一掛”。
2、法律依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第一條為發展和完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轉變企業經營機制,增強企業活力,提高經濟效益,制定本條例。
3、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五條 【公司義務及權益保護】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 *** 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4、法律主觀:關于承包合同法律規定承攬合同 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5、法律分析:承包經營制是指企業出資人或其代表在不改變企業資產所有權的前提下,將企業資產經營權全部或部分交由承包人完成,承包人提供經營管理服務,以企業的名義對外進行經營活動,并依合同分享經營成果的經營機制。
6、公司將本公司的經營權發包給公司股東或他人承包經營,只要其承包協議沒有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承包協議應當認定有效。但是,需要資質的行業需要承包給有資質的經營人。
施工企業清欠工程款途徑及相關法律問題談?
1、網上清欠:抓住國家清理拖欠工程款的有利時機,利用網絡優勢,對無市場前景并以拒簽還款計劃及已勝訴未執行和已起訴尚未判決的債權項目進行上網清欠,可在“建設部中國建設工程信息網”申報債權項目,這樣會能信息反饋。
2、法律訴訟:如果協商和投訴都無效,承包人可以向法院起訴發包人,要求其支付工程款及利息、違約金等。在起訴前,承包人應該收集并保留相關證據,如合同、結算單、驗收報告、催款函、通話錄音等,以便在法庭上證明自己的債權主張。
3、銀行轉賬法 如某工程業主拖欠幾十萬元工程款,多年來業主以各種借口推拖不還,也不作對帳記錄,致使債權超過了訴訟時效期。
復盤朱樹英律師工程案例3:標前協議的效力與違約問題?
1、在本案一審敗訴、二審審理過程中,朱樹英律師作為專家證人對本案的疑難復雜問題發表證人意見。最終二審采納了朱樹英律師在庭上發表的意見,把案件發回重審后,當事人不服重審判決再次上訴后又依法改判,當事人勝訴。
2、該部分約定無效。其次,從合同效力上來說,只要合作協議不存在法律不允許的情況,那么協議就是合法有效的,如果一方未完成協議內容,另一方是可以索賠的。
3、早在2000年11月,朱樹英律師在承辦上海首例外資房地產公司破產案時,就向受理案件的上海徐匯區法院提出已確認的工程進度款應在破產財產處理時優先受償,并提交了《關于請求在破產程序中適用合同法第286條規定,優先受償工程欠款的報告》。
4、案例2是朱樹英律師于2004年1月代理的建設單位要求6個月內施工單位中途撤場案件。
如何看待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承包經營協議的效力
因此,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約定將公司承包給部分股東,純粹屬于股東之間的利益分配問題,屬于股東的權利,股東完全可以通過合同重新安排彼此間的權利義務,法律對此不應加以干涉。
兩人之間簽訂的協議一般情況下是有效的,但不得與公司章程相沖突,如果有不符的地方按公司章程進行。
合作協議有法律效力。公司債務c是否承擔,看協議是怎么約定的。一般是不會承擔的。c的債務公司不承擔。
持股協議書受法律保護嗎? 股東協議具有法律效力。訂立協議書,其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從制度上乃至法律上,把雙方協議所承擔的責任固定下來。
另外,公司在實際經營過程中嚴重資不抵債時,承包股東以其承擔有限責任為由,拒絕承擔承包合同約定義務,那么是公司或其他股東通過什么方式要求承包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或賠償責任?特殊股東主張股東權的風險。
因此,該規定適用于所有股東,包括適用于二個股東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由于該條款使用了“可以”二字,這表明股東是否轉讓股權是其權利,并不要求股東必須轉讓,股東之間通過合同轉讓股份屬于其意思自治范疇。
急!建筑法方面的案例分析十個!
1、(2)丁施工的工程質量有問題,給甲帶來了損失,乙和丁應對工程質量問題向承擔連帶責任。
2、案例評析:《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最低保修期限為: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3、名為合作經營合同,實為違法轉包合同;甲為中標公司,是總承包方,將施工義務全部轉由乙方實施,違反《招投標法》和《建筑法》,甲乙雙方的協議無效。
4、甲未經建設單位同意,將其中裝飾工程分包給乙公司。若總承包合同中沒有相關約定則甲構成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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